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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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第1篇【解读】本条守于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看法、实际工作力量、身体状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施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全都的时间,避开用人单位患病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供应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商定试用期,商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商定试用期,一律商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商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商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看法最多的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限定能够商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详细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商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商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状况,一律将试用期商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详细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商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许多工作原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公平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殊是劳动者一方在商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旧不能推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担当因此而带来的风险。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商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商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看法、实际工作力量、身体状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状况已经基本搞清晰了。(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全部劳动合同都可商定试用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在征求看法过程中,相当多的看法建议将可商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一)试用期是一个商定的条款,假如双方没有事先商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全都,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看法,并就合同条款取得全都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指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商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爱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民主管理或者就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公平协商的权利。不能由于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分对等。(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假如商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商定试用期,。(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公平。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商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便利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根据试用期对待。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第2篇  一、试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商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21]354号)中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得更加详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竖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别状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二、新、旧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微小改变  (一)试用期期限的改变。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更加详细: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得出结论,二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有关试用期适用的改变  1、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  旧法:没有详细规定,可以商定试用期。  新法: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商定试用期。  2、不能重复商定试用期的适用  旧法: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转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改变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新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改变,或者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都不得再商定试用期。  三、用人单位以其它形式或口头商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看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行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假如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为了制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是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该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视为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  五、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事实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别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六、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其次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假如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二者取其高。  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第3篇  《劳动合同法》在第19条至21条,以及83条对试用期作了规定,这次对试用期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原来既使在同一个单位干的时间再长,假如换了个岗位,如从搞销售换到市场主管,也要重新规定试用期。有时用人单位总是想方设法不断设定试用期来规避经济补偿金和法定解除的限制等劳动法义务。部分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改变,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力量等进行过考察,因此不应当再设定试用期。对此种状况,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9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的适用主体,但是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以此看来,便意味着,试用期只能适用于在同一单位招用的新的劳动者,也就是那些初次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转换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商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1、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2、3个月-----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3、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  4、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假如违反上述规定,假如商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期限,那么用人单位必需根据正式劳动合同所商定的试用期满所发放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超过试用期部分期间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得在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别。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说明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一个条款,它不是独立的合同,它不能离开劳动合同单独存在。也就是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不过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别阶段。  1、要求支付工资的权利。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需赐予劳动者正式录用后同岗位同工种最低工资档或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80%,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  2、加班的,照样享受加班待遇。  3、必需依法参与.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用。  过去实践中存在一种误会,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只要简洁的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根本不需要给出理由。这是错误的理解。《劳动合同法》在此方面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对解除缘由必需负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基于劳动的不行强制性,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无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天通知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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