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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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之间的业务合作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

2、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本指引披露信息的对象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第四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遵循本指引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披露信息。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指导。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

3、容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本指引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年度报告。(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其他信息。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概况。(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三)风险管理。(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六)财务会计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主体信用评级的,应当将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内容概要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概况中披露下列信息:(一)公司简介。

4、(二)经营计划。(三)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四)合作的金融机构。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披露下列信息:(一)公司最大十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基本情况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二)本年度内召开的股东(大)会重要决议。(三)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四)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五)高级管理层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六)内部控制情况,重点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披露下列风险管理情况:(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5、,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包括:影响流动性的因素,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以及流动性资产与一年内到期担保责任的匹配情况,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方法。(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

6、法。(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就本年度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六)放

7、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披露本年末资本金构成及本年度资金运用明细。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及时披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禁止披露的信息除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8、(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动及原因。(二)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长)、总经理变动及原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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