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完成形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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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一节3□罪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刑法分则规定的3□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3巳罪称为3□罪完成形态。3(2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看手实行。口罪预备);有的人着手实行3口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有的人在3口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3口罪未遂、3口罪中止称为3□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与才□罪完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3□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可能形成3□罪未完成形态。例如,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犯意。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困口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39罪未完成形态。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又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这是3口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3□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3□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3□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因此,3□罪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32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就同一3口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3□罪未完成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不能认为一个人实施的一个3口罪中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态,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3巳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3□罪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没有规罪预备、3口罪未遂与3口罪中止形态。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3口罪既遂。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也不可能为3□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有3口罪预备、3口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基于同样的理由,间接故意3口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因此,一般认为,只有直接故意39罪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二、犯罪未完成形态与才口罪完成形态的关系 犯罪完成形态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基本形态;而犯罪未完成形态,则是犯罪的特殊形态。3□罪未完成形态,都是3□罪行为在向完成形态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形态。故意犯罪是一个过程,其中又存在不同阶段。阶段是与过程密切相连的概念。过程是事物状态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上、空间上的表现4a可事物从产生、发展到消亡就形成为过程。阶段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划分的段落,也可以说,阶段是一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具有不同特征、相互连接的具体过程。犯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3□罪实行阶段。一般认为,3口罪的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犯罪行为的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标志(不等于既遂标准)。犯罪预备阶段与3巳罪实行阶段密切相连,前者是为后者做准备的阶段,后者是前者的发展。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处于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大体而言,只有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才可能出现犯罪完成形态(持续犯除夕卜);而3□罪未完成形态,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三、犯罪未完成形态与3□罪构成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3□罪构成的。但刑法也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3口罪中止,故刑法总则对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的3口罪构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基本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因此,在总论中只讨论3巳罪预备、未遂与中止。但应注意的是,刑法分则也可能将39罪未遂乃至3□罪预备直接规定为独立的3□罪,从而使事实上的未遂犯与预备犯成为法律上的既遂犯。所以,犯罪的事实上未完成与法律上的未完成,并不等同。第二节3□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3口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3口罪的情形。据此,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从犯罪预备阶段与3□罪实行阶段的关系来看,这里的“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为了32罪,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自己预备罪)与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他人预备罪);为了3巳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但表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因为行为人在具体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才能为具体3□罪的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具备3口罪故意的前提下,认识到自己的预备行为是为实行行为服务的,认识到预备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促进作用;为了3蝶,表明行为人在该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3□罪预备行为,因而与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不具有本质区另!1。 (二)客观上实施了3口罪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3□罪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3□罪行为的TB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步发展为实行行为,从而导致结果发生。所以,一方面,预备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威胁。另一方面,预备行为只是为实行行为创造便利条件,因而不可能直接造成实行行为所要造成的危害结果。总的来说,预备行为是为实行3□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3巳罪的工具,主要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3□罪工具;制造3□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3□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3(2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3□罪工具等。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3□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等。在认定犯罪预备行为时,不能过于绝对。相对于不同的犯罪而言,预备行为有不同的表现。换言之,此罪中的预备行为可能是彼罪中的照亍行为,反之亦然。(三)事实上未能看手实行犯罪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3(2罪。未能看手实行3口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3口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看手实行犯罪。(四)未能着手实行39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3口罪,则不成立3口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3□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其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犯意表示是i噫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3隔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没 有构成现实的威胁。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虽然原则上处罚3□罪预备,但应当肯定处罚犯罪预备的例外性。其一才口罪预备行为不能直接造成侵害结果。况且,3□罪预备行为的外部形态往往是日常生活行为(如行为人购买胡椒粉,打算在抢劫时撒向被害人眼睛)。如果大量处罚犯罪预备,就必然导致原本不是3□罪预备的日常生活行为也受到怀疑。其二,在3□罪预备阶段,行为人可能随时放弃3口罪决意。如果广泛地处罚预备行为,反而可能促使行为人看手实行犯罪。基于以上理由,只能将实质上值得处罚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处罚。首先,只有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需要尽早预防某些3口罪时,才有必要处罚3□罪预备。换言之,只有当某种预备行为的发展,必然或者极有可能造成重大3□罪结果时,才有必要处罚3口罪预备。其次,只有当行为人的罪故意确定,确实将实行某一特定犯罪,并实施了相应的预备行为时,才有必要作为犯罪预备处罚。恐怖主义组织实施的3□罪预备行为,都具备上述特征,应当予以处罚。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3□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预备犯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3□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3□罪结果,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3□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看手实行犯罪,由于3口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已经着手实行3口罪〃一般来说,看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看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实行行为,看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3□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故看手意味着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换言之,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3□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看手。例如,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时,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看手;开始窃取公 私财物时,就是盗窃罪的看手。但是,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杀人行为、盗窃行为时,又必须从实质考察行为是否具有致人死亡或者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紧迫危险。在刑法分则条女所规定的实行行为包含多个环节或多种形式时,行为人开始实施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者任何一种形式的行为,原则上也应认定为看手。例如,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含两个环节: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二是取得财物。因此,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等行为时,就是已经看手实施抢劫行为。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形式。所以,当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开始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时,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看手,而不是待行为人开始贩卖时才是看手。但是,由于刑法分则规定了诸多具体犯罪,而且词一具体3(2罪的行为方式也不完全相同,如同样是杀人,不同的行为人会采取不同的方式杀人;同样是盗窃,不同的行为人会选择不同的盗窃对象与场所。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3口罪时,要粮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已经接触或者接近行为对象,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使用所准备的3□罪工具,行为人是否开始利用了所制造的条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结果,如此等等。(二)3口罪未得逞我国刑法理论认为,39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其理由在于: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以既遂为模式的。例如,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3口罪构成,是以杀人行为已经导致被害人死亡为模式的,而杀人未得逞要么表现为杀人行为本身没有实行终了被害人因而没有死亡,要么表现为杀人行为虽然实行终了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因而不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即没有具备死亡这一要件,不完全符合以既遂为模式的基本犯罪构成。但刑法总则又修正了分则的规定,即在未得逞的情况下,也得以犯罪未遂论处,故上述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需要注意的是,虽然39罪未得逞通常具体表现为没有发生3口罪结果,但这绝不意味着凡是发生了3口罪结果的都是已经得逞。因为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犯罪结果的类型就不相同。同样的结果,相对于此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而相对于彼罪而言,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例如,伤害结果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还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在造成了伤害结果的情况下,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巳经既遂;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则只成立未遂。(三)3口罪未得逞是由于3□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二取台终违背3巳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3□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3口罪的原因。在3口罪未遂的僧况下,行为人希望得逞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故未得逞是与其3巳罪意志相冲突的。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例如,行为人正在他人住宅内实施抢劫,忽然听到警车声音,以为是警察来抓自己,便被迫逃离现场。.即使该车并不是警车或者虽然是警车但并不是来抓行为人,但由于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仍然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抢劫未遂。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5降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如行为人正在实行罪时,被第三者发现而制止。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巳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昏后拖入水中,以为被害人必死无疑,但适逢过路人将被害人救活。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得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3口罪中止相区别。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甲将己的I气车赛窿保险公贾-赔。葆_存;故坤报(¥♦翁充据贫,翁爹暴像险公3两甲赌,,。到界&公苛土褛身’1务室领'20: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夺:申铜列明15一选项是:kk知第15题)、•:y心”•、'k:保’务翰罪耒遂:“人广::k二二匕;"夕|A:"d保险知骗罪裱备/!|''w、£D.;合同诈、、【、参翁案灰蜻辘示4A,蛛:予Jfe¥(否得k的判烙,应H桌法盔袭确★黜结菜爽番fc经发生,从雨众?定;知务:先否逵i叙填入备犯罪的全部枸威;要件v雀未4:中vw膏方姆人掏密休薯,申猗叔罪禾会封:•耀奔碱罪#檄护、扁法益-成鼓炎性的棱粗;一遂_痛的、鬼奢结4果未皮U菜;险球输来银逞,婕英、能威立fc泰)未姐6...xrlS''V、°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犯罪未遂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也反映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3口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药,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例如,在举刀杀人时,被第三者制伏。”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中的行为,是指导致犯罪既遂所必需的行为,不包括既遂后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所实施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打算致人死亡后再碎尸,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行为人自认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而不以是否碎尸为标准。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反映出程度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前者距离实害结果(侵害结果)的发生较近,而后者距离实害结果的发生较远,因而前者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侵度重于后者,这是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这是以3□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3□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手持装有5发子弹的手枪开枪射击被害人,开第一枪时没有瞄准,在准备开第二枪时,被警察当场抓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可以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不能犯未遂。例如,犯罪人甲以为乙的上衣左口袋中有钱包,便将手伸进乙的左口袋,但乙的钱包实际上在其右口袋,甲未能得逞,这是对象不能犯未遂。再如』口罪人A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但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因而不可能得逞,这是手段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具有本质区另L迷信犯是指意欲造成某种结果而采用迷信方法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意欲某甲死亡,以为盐水可以致人死亡,便将盐水给某甲喝。手段不能犯时,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不同,而迷信3U斤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相同;手段不能犯是由于认识错误所致,而迷信犯是由于愚昧无知所致;如果不是由于认识错误,手段不能犯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而迷信犯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因此,手段不能犯成立3口罪未遂,而迷信犯则不成立犯罪。需要指曲的是,由于犯罪未遂时行为人已经看手实行3□罪,又由于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所以,上述对象不能犯与手段不能犯,都仅限于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情形。倘若某种行为完全不可能导1C危害结果发生,则不应当作为未遂犯处罚。例如,在荒山野外,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而开枪射击,也不可能导致其他人伤亡的,不成立犯罪未遂。再如,误将健身药品当作砒霜而投入他人食物的,由于绝对不可能发生伤亡结果,不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才巳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3□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在确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第四节3□罪中止一、犯罪中止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才巳罪过程中,自动放弃3□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3口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3□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3口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巳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3□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3口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3口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二、犯罪中止的特征由于中止行为是3□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的特征与中止行为的特征就成为表里关系,论述了中止行为本身的成立条件,也就说明了犯罪中止的4故E。如上所述,中止行为可以分为不同情形,但它们又具有相同的特征,故综合起来论述。-(-)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3□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在犯罪过程中"首先表明,3口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3□罪实行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3□罪预备、犯罪未遂的重要区别。"在3口罪过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为处于犯罪过程中,已经属于3□罪行为,故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3□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3(2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还表明,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已经未遂,也不是已经形成了3□罪预备形态,更不是已经既遂。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3口罪中止。同样,3口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由于警察到来而逃走,即使甲以后打消了继续杀乙的念头,但由于其故意杀人已经未遂,故不成立故意杀人中,Lb.o (二)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3□罪结果发生。这是3巳罪中止与3□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罪意图。首先,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这表明,行为人面临两种可能性:或者继续实施犯罪,使犯罪既遂;或者不继续3□罪,不使3口罪既遂。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行为人不继续实施3□罪、不使3口罪既遂,就表明行为人中止犯罪具有自动性。其次,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来的才巳罪意图,不再希望3□罪结果发生,而是希望犯罪结果不发生。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这样的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一般应以行为人本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亍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例如,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见乙神态痛苦而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即使甲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不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即使路过的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成立3巳罪中止。中:下询喊些选杂龛立巍的?(-2tf协年故藕二破57、」-11。"离肴手绛;取;条^被判;AAIA—人人感LIII'、、B.、甲s人卢枪劫、畤,看到漆把电视正人在播放A审纪实片y意弑斜辄罪要受刑请处罚,于是向梭盲冬癖乳燧歉后簿开J甲:成羲犯事中i;>尤:甲潜入务第原绘条康窃巨,额瑞金室后舄爵:大袋;&舞像秣弃舞杳珥金的禽;®〃Him画止1!二i;,八;;八广/vj!?•:、甲醪A的JS食赘翁4考:人匕%人不:;,止,甲5顿参悔廉矗故贫夺象乙李铝由于v医辟?4,献料送乙》不会赊。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参考答务又简果择_】声珏。是爰秦于iT建涛'SL雄^可能;:年表替象K机淹竦表I考中ip考则说象属y贫规,叙卉拜八AhW 中,却)黄tf续雀施和/罪尚mt;抒为人却势止耙罪Wk止。、14y〔中:盘参对灰的#换分的:既g%:d项中超人铤未4翁敖罪第果V发不▲立袍霏十玉卜‘、'•:''行为人中止3口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文寸被害人产生一情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弁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3口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三)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3□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例如,行为人侵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的,不是中止行为。再如,行为人打算窃取现金,但因为有宝石,而只窃取宝石、不窃取现金的,不是中止行为。但是,应予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3降结果发生的行为后,3口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没有发生,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3口罪未遂。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3口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3隔结果发生。有效防止3□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但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不成立3口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在其放火行为还没有既遂的情况下,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走了,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也不能认为行为人的3D罪属于中止形态。对于不作为才已罪的中止而言,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四)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3□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为杀乙而向乙的静脉注射大量空气,尽管甲反悔后将乙送 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非中止。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了结果发生时,仍然成立中止犯。概言之,以下三种情况均成立3口罪中止:(1)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时,成立3口罪中止。(2)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作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3口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药后,见被害人痛苦难忍而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由医生抢救脱险的,理当成立3口罪中止。(3)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3□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且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本身偶然未能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3巳罪中止。例如,行为人意欲杀人,但其客观上所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通常SSC死量;在发现他人呕吐不止、十分痛苦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将他人送往医皖抢救;即使不予急救也不至于发生死亡结果时,也属于中止,而非未遂。因为行为人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自动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应认为符合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否则会导致刑罚的不均衡。需要注意的是,3口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才隔结果,而是只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3口罪结果。例如,作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标志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在杀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死亡结果发生时,就成立3口罪中止,即使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也不妨碍犯罪中止的成立。因此,可以将i□罪中止分为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中止与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中止。犯罪中止的上述四个特征,使其分别与犯罪预备、3口罪未遂、3巳罪既遂相区别。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征的,才成立犯罪中止。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首先,中止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对中止犯应当分情况减免处罚。所谓"没有造成损害",应理解为没有造成彳土可危害结果;所谓"造成损害",应理解为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刑法规定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一是因为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3□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客观上使社会危害性减小;二是因为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3口罪意图,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为减小;三是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有利于鼓励3口罪人中止3口罪,促使犯罪人悬崖勒马,从而有利于及时保护合法权益,避免给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22s24条难点是3□罪参完成形李的区分问题。犯罪预备替3□罪参恶押冬私在f羲否e经肴事实行犯罪。。犯罪豳争、采k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痛玫窿」I秦鬓争_资1人意志。犯部未:遂、中止与袭葬k麴he别在于走否发生了3巳罪结果人应略架雕、激卖妇女v凡童罪、抢劫罪、贩泰毒4球等常见罪名的未完成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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