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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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202**年大排查中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治效果;加大排查范围,深入开展各类“散乱污”企业再排查工作,确保在202**年9月底前完成我县“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环境质量。二、主要任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市场监管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实施专项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黑色和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采石厂(场)、混凝土搅拌站、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炒货,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其他行业存在无证无照、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现象的小企业或小企业群)。并同步开展“回头看”,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加大排查范围,继续深入开展各类“散乱污”企业再排查工作,边查边改、深入整治。三、工作安排(一)排查分类阶段(202**年4月15日—5月31日)。202**年5月底前,要完成以下三点任务:1. 对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回头看”,针对死灰复燃的行为要立行立改。2. 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未完成“散乱污”企业尽快完成整改。3. 

1依托信访举报、污染源企业台帐、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等现有基础,进一步摸清当地“散乱污”企业底数,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落一户,并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企业清单,边排查,边更新。(二)清理整治阶段(202**年6月1日—7月31日)。在202**年7月底前,根据排查分类清单对“散乱污”企业完成整治。对需依法关停取缔或整治后(关停取缔类)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于列入整合搬迁(限期搬迁类)至合规工业园区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环保设施,开展建设项目验收。对列入升级改造(停产整治类)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并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三)督查核实阶段(202**年8月1日—8月31日)。在202**年8月底前,将组成督查组依据各地排查分类清单开展督查核实,对符合标准的销号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查漏补缺,彻底清理死角。同时要全面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常态化网格巡查监管,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四)巩固提高阶段(202**年8月1日—9月30日)。要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社区等基层力量,于202**年9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回头看”工作,坚决杜绝已取缔的单位和企业死灰复燃或异地转移,打赢“散乱污”整治攻坚战。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

2县“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张志存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程斌、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周家仓任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赵勇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及时受理、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刊物、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鼓励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清理整治工作,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同时要将“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改清单在网站上予以公开。(三)强化联动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XX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原则,分类负责,联合执法。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县经信等部门负责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对核准、备案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界定,对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淘汰退出;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地、开采行为,依法注销(吊销)淘汰关闭采石厂(场)等的采矿许可证;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违反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未取得食品药品安全许可的违法行为等违法行为;县电力部门负责对被依法取缔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断电措施;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县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四)加强考核问责。加强对“散乱污”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考核问责,对梳理排查不彻底,漏报瞒报、未严格按照“两断三清”进行清理的,将对所在地乡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排查整改进度缓慢、未按时完成清理整改工作的,将约谈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对取缔清理或整顿规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3(五)强化信息报送。认真做好“散乱污”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资料收集存档,并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及时对整治工作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及“散乱污”企业清单报送至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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