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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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20〕9号),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作用,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对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2020年年底前,在中心城区建成1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到2023年,全市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达到3个,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广泛开展。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都建成1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多部门协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建立,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导保障体系

11.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落实法定产假、护理假和相关待遇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女性就业权益,在招聘环节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不再一一列出〕2.强化科学育儿指导。加强社会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依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托育机构、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等,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为家庭提供婴幼儿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与儿童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增强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3.强化婴幼儿健康服务。做实做细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好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口腔保健、心理健康等服务。推进优质婴幼儿健康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24.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统筹建设与改造。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5托位/千人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城镇托育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5.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下沉。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幼儿园以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日间照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通过免费提供或低于市场价出租场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管理下沉到社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36.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鼓励支持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法举办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调动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发挥社区综合服务体的功能,开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参照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0号)规定,落实职工子女入托费报销制度。鼓励支持女职工多、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举办符合标准、规范化的托育机构,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婴幼儿照护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总工会)7.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强托幼衔接。(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三)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发展政策支持体系8.规划土地政策。将托育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机构和设施。鼓励将老旧建筑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后,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9.报批建设政策。对连锁化、专业化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符合一照多址条件的,在登记部门实行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单独报批。允许托育机构利用社区资源设置室外活动场地。(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10.财政税收政策。落实国家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县(市、区)政府采取建设补贴、营运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11.金融保险政策。鼓励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普惠托育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服务,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12.人才培养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适应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需求,积极开设相关专业,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发放学业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安全照护培训,完善社会保障,增强职业荣誉感,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513.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大力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新(改、扩、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14.规范登记和备案管理。对托育机构实行备案管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营利性或社会服务性质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应在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向社会公众公示托育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在原登记机关增加托育服务项目,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县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15.加强入托婴幼儿健康管理。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高校、学会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传染病监控等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各类托育机构应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对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616.夯实入托婴幼儿安全责任。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和安全保卫监控体系。监控系统应当覆盖机构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确保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实行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17.强化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县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公安部门履行托育机构安全防范监管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和相关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定期巡查、联合执法、信息公示等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托育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动态、全程、综合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规范行业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纪依规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组织实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运用目标绩效管理杠杆,确保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强化协作配合

7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强化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政策措施、科学育儿知识及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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