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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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涉及公共安全类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县政府审批后,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第六条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各类突发事件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1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第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各专项指挥机构)审批。发布Ⅳ级、Ⅲ级预警信息应当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发布Ⅱ级、Ⅰ级预警信息应当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受政府委托的部门或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应同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第九条 气象部门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省、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要求,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快推进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研究制定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的流程,尽快建立和完善对市级有机衔接、简便规范、统一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第十条 按照宿迁市“十三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与国家、省、市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播发预警信息。第十一条 

2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卫健、市场监管、民政、人防、住建、气象、科技、教育、供电、文旅、通信等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批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指定人员负责预警信息制作、审核、发布(含变更和解除),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做好与县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衔接,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与县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衔接,建立健全发布工作机制,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建立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为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第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预警信息发布的综合协调、检查评估等组织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各乡镇(场、街道)、各园区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督促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及时接收传递预警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学校、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厂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方式立即传播预警信息。第十四条 

3县委宣传部、文旅局、通信协会等部门,应当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与县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多途径、多手段,确保在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文旅局要加快与县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接,建设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三级贯通的应急广播系统,实现预警信息全天候、全方位、全时段发布的目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电信运营企业应按照县政府及其受委托部门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免费发送,并根据应急需求,及时升级改造发送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合理布设信息发布终端,升级、改造传播手段,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及时接收和发送预警信息。第十五条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第十六条 各乡镇(场、街道)、各园区应加强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公众主动自觉地从法定渠道获取预警信息,更加有效地利用预警信息,切实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紧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4(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三)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播预警信息的;(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的;(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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