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02∕T 0014-2022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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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00.20CCSA103702青岛市地方标准DB3702/T0014-2022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offarmer'smarket2022-10-14发布2022-11-14实施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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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B3702/T0014-2022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基本原则.............................................................................25场地建设.............................................................................36场内布局.............................................................................47设施设备.............................................................................48病媒生物预防控制.....................................................................89商品管理.............................................................................810食品安全管理.......................................................................1011环境卫生管理.......................................................................1212市场周边及车辆管理.................................................................1213安全生产管理.......................................................................1314经营秩序管理.......................................................................1315新冠疫情防控管理...................................................................1416开办者职责.........................................................................1417运营评价与持续改进.................................................................16I

3DB3702/T0014-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标准化研究院、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大鹏、王晏林、许静、陈启元、王延尚、纪乐尚、游泳、程鹏、盛田田、顾鑫鑫、王洪龙、赵承建。II

4DB3702/T0014-2022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场地建设、场内布局、设施设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商品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周边及车辆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经营秩序管理、新冠疫情防控管理、开办者职责和运营评价与持续改进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新建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207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T21720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7770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2777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蚊虫GB/T27772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GB/T27773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GB/T31015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基于无障碍需求的设计与设置原则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T38738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农贸市场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501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CJJ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卫法监发〔2002〕282号)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贸发〔2009〕290号)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建字〔2009〕88号)消毒剂使用指南(国卫监督函〔2020〕147号)1

5DB3702/T0014-2022《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青建办字〔2019〕80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开办者investor依法设立,为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零售(批发)交易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相应设施、物业服务、日常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3.2农贸市场farmer'smarket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户进场独立、集中、公开从事蔬菜、水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腌腊制品、土特产等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零售(批发)经营的固定场所。3.3大型农贸市场largefarmer'smarket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农贸市场。3.4中小型农贸市场middletosmallsizedfarmer'smarket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农贸市场。3.5经营户seller向开办者承租场地,进行现货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4基本原则4.1科学、合理建设农贸市场建设应纳入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和农贸市场专项布局规划,综合考虑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周边环境、发展态势、消费习惯等因素,前瞻性地予以规划布局。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或扩建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并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充分进行研究和论证。设计应符合国家各项规范性要求,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匹配。各项配套设施设备应合理设计,配置齐全,发挥功效。通过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建设便民利民的农贸市场。4.2规范、专业管理2

6DB3702/T0014-2022农贸市场应按照GB/T21720、商贸发〔2009〕290号、商建字〔2009〕88号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卫生保洁、车辆停放、秩序管理、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信息公示等工作,提升和保持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水平。鼓励市场开办者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或聘请专业化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物业化、集团化管理,培育农贸市场专业化、职业化管理人才,建立评价与改进机制,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农贸市场。5场地建设5.1选址5.1.1农贸市场选址应遵循节约集约原则,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齐全。5.1.2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宜落于交通便利处。5.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千米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5.2建筑5.2.1农贸市场应为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宜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统筹设置,宜设置在建筑的一二层,不宜设在地下。5.2.2农贸市场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5.2.3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5.2.4多层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并设置自动扶梯,方便顾客购物。5.2.5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应不小于4.5米,原址扩建或升级改造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在保障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条件。5.2.6大型农贸市场出入口总宽度宜根据GB50016计算确定,不宜少于4个,主要出入口的门宽不小于5米,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3米;中小型农贸市场出入口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少于2个,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5.3配套设施5.3.1农贸市场应设有轮椅通道、扶手、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应符合GB55019要求。5.3.2农贸市场应综合考虑人流、物流、车流的合理布局,科学设置交通流线。农贸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经营户用车与消费者用车分类分区停放,并设置相应的停放标志。5.3.3农贸市场应综合市场场地大小、人流量等因素配套设置公厕,公厕设置应符合CJJ14和青建办字〔2019〕80号的要求,厕所门不宜面向交易区开设,不得设在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经营区附近。厕所应设有轮椅通道、扶手、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至少有1个方便残障者、老年人、伤病人或孕妇儿童使用的带扶手的坐便器或蹲便器。5.3.4农贸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装卸场所、仓储设施、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5.4安全疏散与避难5.4.1农贸市场所处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要求,道路与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米。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米或沿街总长度大于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如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GB50974的要求。3

7DB3702/T0014-20225.4.2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非单层农贸市场或多功能建筑物,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且应按规定设置回车场。5.4.3农贸市场建筑物地上层数不宜超过3层,地下层数不宜超过1层,地上建筑物总高度不宜超过20米,地下建筑物的埋深不宜超过5米。地上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5.4.4新建农贸市场的室外出入口可作为安全疏散出入口。原址扩建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可因地制宜设立安全疏散出入口。5.4.5各安全疏散出入口应设于建筑物不同的朝向位置,单层农贸市场每个安全疏散出入口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3米。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疏散出口净宽及疏散楼梯段净宽应通过计算确定,最远点与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2米。2层或2层以上农贸市场及地下一层建筑,其安全疏散出口或安全疏散楼梯段净宽度的计算,应满足GB50016的相关规定。5.5装修5.5.1农贸市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市场名称标识,主要出入口处设有信息栏、宣传栏、公示栏等,户外广告设计应整洁、美观。5.5.2农贸市场门牌、广告牌、店铺招牌等应统一设计;农贸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设计要美观、实用,内外装饰与周围环境协调,实现市场宣传与装潢美观相结合。5.5.3农贸市场应在显著位置展示行业规范,应统一规范经营户字号标牌,室内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5.5.4农贸市场地面应按照排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铺设防滑地砖,地砖向通道两侧排水沟倾斜,坡度设计合理,保证通道无积水。5.5.5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生鲜、家禽和熟食等区域的墙面砖应贴至顶部。5.5.6农贸市场内各种管道、线路、设施设备宜隐蔽设置。5.5.7农贸市场进、出口应设置护栏,禁止车辆进出。5.5.8农贸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通道上方或地面应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6场内布局6.1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品种类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鲜、活、生、熟、干、湿商品应严格分开。6.2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粮油制品、熟食应设专柜或专间。6.3农贸市场经营禽畜肉类、水产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不得与熟食摊位相邻相对,相隔距离不小于5米。熟食、豆制品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或专间距离厕所、垃圾房等的间距不小于25米。6.4市场宜设立直销摊位,为自产自销的农民销售农产品提供方便;宜设立公益性摊位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宜设立当地政府协作地扶贫农特产品销售摊位或销售点,上述摊位要明确标识,并向社会公示。7设施设备7.1供水设施7.1.1农贸市场水源应符合GB5749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7.1.2农贸市场供水设施应按各交易区的用水需求设置,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一户一表。水产品4

8DB3702/T0014-2022供水到摊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供水到专间。7.1.3农贸市场宜设置热水供应区供经营户和消费者使用。7.1.4农贸市场宜配置符合消防规定的消防供水设备和冲洗装备。7.2排水设施7.2.1农贸市场内部排水系统应符合GB50014的设计要求,管道、沟、槽、地漏等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得与其它建筑物排水管道系统共用。7.2.2农贸市场室内、外排水管道、沟、槽、地漏等系统应尽量采用直线排放式,减少弯道且应设置0.5%-1.0%的排水坡度。7.2.3购物通道上人行区域设置的排水管道应设计为暗道,并设有防止异味扩散的设施,不应设为明管、明沟和明槽。7.2.4农贸市场摊位外侧或内外侧应设置污废水排水沟、槽,排水沟、槽净宽宜为15厘米,起坡处深度不应小于3厘米,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排水沟、槽两侧面及底部应平整光滑,以利于污废水顺畅排放,并在污废水排水沟、槽上面加盖可移动式多孔不锈钢排水盖板。7.2.5通过网格式防蚊、防蝇、防蟑螂、防鼠地漏与排水支管连接,排水支管再与排水主管连接;室内排水支管与支管之间、排水支管与排水主管之间、排水主管与主管之间等连接处均应合理设沉砂水封井,沉砂水封井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米。排水支管管底与沉砂水封井底部距离应不小400毫米,并应及时清理井底沉积物,防止沉积物沉积过多堵塞排水系统。7.2.6农贸市场污废水排出农贸市场室外,通过室外排水主管,再经过沉砂水封井排入三级隔渣池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系统。农贸市场室内排水支管管径不应小于公称直径150毫米,农贸市场室内排水主管管径不应小于公称直径200毫米。农贸市场室外排水主管管径根据单项设计需求计算确定。7.2.7农贸市场室内、外设置的排水管道系统应简捷明了,排水管道沿排水方向不得出现“回头弯”。凡是室内、外设置的排水管道系统交接处均应设置沉砂井。7.2.8农贸市场水产品类、畜禽肉类摊位的排水沟、槽宜适当加深。7.3排污系统排污系统仅对卫生间及鲜活家禽经营区独立设置,所有污水的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设计要求,应按污水排放系统的室内做法,排入三级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再通过市政排污系统排放。市政排污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7.4供电设施7.4.1农贸市场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敷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户外、潮湿场所需要供电的,应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7.4.2农贸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50034的要求。柜台应配置统一美观的节能照明灯具,场内通道配备节能照明灯。7.4.3农贸市场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7.4.4农贸市场应实行一户一表,集中管理。场内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为电动车充电。7.5通风设施7.5.1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经营要求的,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设施应尽量降低噪声影响,排风机口的设置应符合环保要求。7.5.2生鲜处理区域宜增加独立换气装置,畅通空气流通。5

9DB3702/T0014-20227.5.3农贸市场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区应配置相应的通风和温控设施。7.6货物运输设施7.6.1市场营业时间内经营户不得将货物运输车辆驶入市场内,应配置专用小型手推车进行货物运输,小推车集中定点存放。7.6.2农贸市场设置电梯的,应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的要求落实管理制度和措施。7.7环卫设施7.7.1农贸市场每个摊位应成组设置小型的厨余垃圾(绿)、其他垃圾(灰)两类收集容器,并做到分类投放经营产生的垃圾。7.7.2农贸市场应至少选择1处人流较大、便于投放的场地设置分类投放点,根据人流量和场地实际增加设置。7.7.3农贸市场应按照回收物(蓝)、有害垃圾(红)、厨余垃圾(绿)、其他垃圾(灰)四类分别配置分类垃圾桶,确保垃圾桶外观和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实行有机易腐垃圾就地处理的市场,应单独配置有机易腐垃圾桶,并贴有相应的标志。7.7.4农贸市场开办者要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利用宣传栏、LED屏等载体,宣传垃圾分类内容、提高宣传频次和时长,达到“入口有宣传、分类有设施、投放有指引”。7.7.5农贸市场可根据垃圾处理能力在有需要的餐厨垃圾处配备有机生活垃圾处理机、压榨处理机,对果蔬垃圾就地就近进行处置。7.7.6农贸市场垃圾收集点应配备足够的厨余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配备完善的冲洗设备和供、排水设施,排水管(道)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垃圾收集点应配备专人管理,设置标识牌,公示作业单位、责任人、电话等信息。垃圾收集点垃圾桶应摆放整齐,确保外观整洁、功能完好。7.7.7农贸市场垃圾收集车辆应清晰划定各类垃圾的收集区域,并做到分类收集,转运应做到清洁、密闭。7.8消防设施7.8.1农贸市场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符合消防重点单位应建设微型消防站、每个摊位配备灭火器,符合GB50016、GB50974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7.8.2农贸市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各出口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牌,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7.8.3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7.9计量设施7.9.1农贸市场应使用符合计量管理要求的计量器具。7.9.2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宜实行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维修。7.10检测设施7.10.1批发经营农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检测试剂、冷藏设备、清洗设备、录像设备和电脑设备等,并配备食品检测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工作。7.10.2鼓励零售经营农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7.11经营设施7.11.1柜台6

10DB3702/T0014-20227.11.1.1摊位柜台根据不同商品的经营需求统一设计制作,宜采用岛状式或条状式整齐排列。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宽度宜为0.8米-1.2米,长度宜为1.5米-2.0米。7.11.1.2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柜台立面、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应使用墙面砖或不锈钢等易保洁材料制作。7.11.1.3各柜台内应在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屏幕方向应便于消费者查看。7.11.1.4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鱼摊位应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7.11.1.5各柜台应统一设计制作柜台号牌、商品标价牌及相关证照的公示牌,安装高度应保证顾客能够清晰完整地查看经营户及商品信息。7.11.2冷藏设施7.11.2.1为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商品配备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货到后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脱节。7.11.2.2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鲜肉、冷鲜禽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7℃。7.12监控设施7.12.1农贸市场的食品安防监控系统工程应符合GB50395的要求,按照治安设施的规范要求,多角度、全方位安装数字红外摄像头。7.12.2农贸市场应在办公场所设置集中监控显示屏,并安排人员值守。7.12.3农贸市场监控录像资料应至少保留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挪作他用。7.13信息化设施7.13.1农贸市场建立信息化网络系统,配置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接入互联网并将使用端口配置到可能使用的区域。7.13.2经营户因从事网络交易等原因需接入互联网的,市场应提供支持。场内应提供免费无线网络服务,支持移动支付功能。7.13.3农贸市场宜配置相应的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宜使用智慧计量系统,实现证照信息、检测信息、溯源信息等管理信息的电子化公示和查询。7.14智慧化设施农贸市场宜进行智慧化、信息化改造,主动纳入青岛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立完善农副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智能称重、交易追溯、信息公示、大数据管理、物联网交易等主要功能,使农贸市场在管理、服务和监管方面,能更快更好地实现信息网络化、工作规范化、管理现代化。7.15服务设施7.15.1农贸市场内应设立宣传栏、公告栏、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电子公平秤,并安排专人管理。7.15.2农贸市场显著位置应设置公示栏,公示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制管理度,向消费者公示农产品检测及食品预警信息,宣传食品安全、消费安全知识等。7.15.3农贸市场内应设置顾客休息区,设置有饮水器等便民服务设施无条件对消费者开放,并保持正常使用。7.15.4封闭式农贸市场宜配置相应数量的空调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7.16急救设施7

11DB3702/T0014-20227.16.1农贸市场宜在明显处设置急救药箱,方便顾客在使用时能够快速找到。7.16.2农贸市场宜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医疗急救救护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7.17无障碍设施农贸市场应设有无障碍设施等方便各类人群的使用,设施建设应符合GB50763、GB55019要求。设施的符号与导向系统设置符合GB/T10001.9、GB/T31015要求。8病媒生物预防控制8.1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经营户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将防鼠、防蝇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配置安装到位,并确保有效、安全使用。8.2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符合GB/T38738的要求,使用药物、器械应符合国家规定。8.3鼠、蚊、蝇、蟑螂的密度应分别符合GB/T27770、GB/T27771、GB/T27772、GB/T27773的B级要求。8.4消毒剂的使用符合国卫监督函〔2020〕147号的要求,卫生消毒操作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282号的要求。9商品管理9.1商品准入9.1.1农贸市场开办者应与经营户签订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食品等商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商品购销台账、不合格商品下架、水电使用、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做出约定。9.1.2农贸市场开办者应统一保管票据或督促市场经营户保管相关票据,建立商品准入档案。商品进货台账主要记录内容为商品名称、品种、产地、进货日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规格、数量等信息。9.1.3对在农贸市场经营食品、药品等等需要许可经营的经营户,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其经营资格,明确其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营户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有关政府监管部门。9.1.4农贸市场开办者应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把商品进货关,杜绝“三无”产品、活禽、野生保护动植物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9.2商品陈列9.2.1果蔬类9.2.1.1果蔬上柜销售应经过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列。9.2.1.2预包装果蔬应保持新鲜,排放整齐美观,方便销售。9.2.2鲜冻肉类9.2.2.1鲜肉经营鼓励设置品牌销售区,销售区应设置冷冻冷藏设施,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应进行冷藏保质。9.2.2.2肉类商品经营应符合GB20799的规定,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8

12DB3702/T0014-20229.2.2.3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处理。9.2.3水产品类9.2.3.1销售冰鲜水产品应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9.2.3.2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销售。9.2.4豆制品类9.2.4.1豆制品宜用保鲜柜分类陈列、摆放整齐。9.2.4.2豆制品销售前后应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9.2.5熟食类与腌腊制品类9.2.5.1生、熟食品应通过隔间等形式分开放置,肉制品经营应符合GB20799的规定。9.2.5.2室内应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配备专间或密闭的保温柜,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9.2.5.3直接入口的熟食类和腌腊制品应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9.2.5.4应有完善的防蚊、防蝇、防尘的防污染设施。9.2.6粮油及其制品类9.2.6.1粮油及其制品经营宜设专柜或专间。专柜(间)应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9.2.6.2米面等粮食加工品的存放摆放应保持干燥、离地离墙,应与墙面、地面保持适当的距离(距墙面0.1米、距地面0.15米)。食用油应在阴凉干燥处存放。9.2.7清真食品类清真食品经营应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的要求,做到清真类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要求。9.2.8其他产品9.2.8.1其他销售产品包括但不限于:a)散装加工食品;b)分装产品;c)预包装食品;d)南北干货等。9.2.8.2产品在市场经营应符合本标准9.1的要求。9.3包装与运输9.3.1农贸市场应根据交易需要配备相应的包装、分拣和整理等辅助设备。根据鲜肉品、水产品、冷冻、冷藏食品交易规模,配备冷链运输车、冰箱、冷柜、冷藏展示柜等运输贮藏设备。9.3.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与标示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要求。9.3.3需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在包装或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9.3.4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不包括鲜活畜禽和水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应进行包装后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9

13DB3702/T0014-20229.3.5场内经营户承诺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承运人应按9.3.1-9.3.4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9.3.6销售散装食品时,应有符合要求的散装食品标签,应当使用无毒无害、干净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包装材料。9.3.7农贸市场禁止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提倡使用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实施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9.3.8现制现售产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材质标准要求。包装标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食品名称、规格;b)净含量;c)保质期;d)贮存条件。10食品安全管理10.1组织机构10.1.1农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配置食品安全管理员。10.1.2农贸市场开办者相关负责人担任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市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职责如下:a)负责建立落实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b)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c)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d)与经营户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e)依法如实向所在地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有关信息;f)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g)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0.1.3食品安全管理员由市场开办者视自身经营规模自行确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名,为市场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如下:a)负责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查验进场票、证,登记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账册;b)负责协助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监督本市场内部食品安全制度的具体落实;c)依法审查经营户的合法资质;d)定期对经营户的经营环境、条件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e)建立经营户食品安全档案;f)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g)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0.1.4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应报属地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0.2义务落实10.2.1开办者10

14DB3702/T0014-202210.2.1.1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用农产品入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日常检查制度、标签标识制度、检验检测制度、信息公布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10.2.1.2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姓名、职务、照片、工作职责、联系电话,以及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载体具体制作规格应与市场规模、环境、位置条件相适应,方便市民了解和监督。10.2.1.3农贸市场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和食品安全协议。10.2.1.4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审查经营户的合法资质。建立并保存经营户档案,如实记录经营户名称或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信息凭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联系方式、地址、销售食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一户一档,利用专柜集中保管,并及时对档案进行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10.2.1.5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10.2.1.6销售、贮存、加工食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按照食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10.2.1.7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经营户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审查食品加工经营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信息凭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10.2.1.8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对经营户的加工经营环境和条件、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按要求进行处置,并向所在地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0.2.1.9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经营户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10.2.1.10农贸市场应当设置快检室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每月对场内全部品种进行1次检验,每周对高风险品种进行1次检验。10.2.1.11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落实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依照市场开办者与经营户签订的食品安全协议,发现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及时下架,需要召回的,依法进行召回。10.2.2经营户10.2.2.1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应依法经过设立登记。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仅限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者应依法备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依法登记,食品摊点应依法备案。10.2.2.2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10.2.2.3食品经营户采购食品应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索要并按规定保存购货凭证。食用农产品经营户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按规定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10.2.2.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10.2.2.5经营户应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凭证和人员健康证明悬挂或者摆放在加工、经营场所显著位置。11

15DB3702/T0014-202210.2.2.6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加工、经营场所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距离25米以上。10.2.2.7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配备防尘防蝇防虫等设施。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应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10.2.2.8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10.2.2.9餐饮服务经营户应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开展餐饮服务。10.2.2.10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应分开。10.2.2.11食品经营户销售的食品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出具合法的销售凭证。11环境卫生管理11.1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负责人、联系投诉电话。具体制作规格应与市场规模、环境、位置条件相适应,方便市民了解和监督。11.2农贸市场开办者应根据市场清扫保洁面积、人流和物流等情况,按照GB37487中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要求对农贸市场卫生进行管理。11.3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在营业时段实施巡回保洁,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产随清,下水道畅通并定期冲洗,全天候保持营业场所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无积水、无垃圾堆积、无杂物堆放;不得在市场设施上乱搭挂、乱张贴;每日收市后,及时对市场进行彻底的清扫、冲洗和垃圾清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11.4农贸市场应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根据人流量和场地实际设置分类投放点,配备专人管理,分类投放点无散落垃圾、污水。11.5农贸市场应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做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并配合收运企业做好分类运输工作。同时建立各类垃圾的产生量台账,并定期报送各区市垃圾分类管理部门。11.6农贸市场应符合GB/T17217公厕管理的卫生要求,设置专项经费,规范保洁管理流程。具体包括:a)公共厕所配备专人管理,设置公厕管理制度牌,公示作业单位、责任人、电话等信息;b)公共厕所采光、照明良好;c)公共厕所通风良好,无明显异味;d)公共厕所便器活动部件使用正常、冲洗设备完好;e)公共厕所便器无积水、积便、积污、痰迹、血迹、呕吐物、污染物;f)公共厕所地面无积水、积污,厕位隔板完好整洁,墙面、洗手池、台面、镜面清洁干燥;g)公共厕所内无垃圾杂物,纸篓无外溢;h)公共厕所定期开展卫生消毒,积极预防肠道传染病。11.7农贸市场经营户应自觉遵守市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环境卫生,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11.8农贸市场应坚持持续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督促经营户做好清洁卫生工作。12市场周边及车辆管理12.1市场周边管理12.1.1农贸市场出入口和农贸市场周边无占道经营、流动商贩,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扯乱挂、12

16DB3702/T0014-2022乱打乱建、乱停乱放。12.1.2禁止农贸市场经营户在市场外摆摊设点经营。12.1.3农贸市场周边应保持干净整洁,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通往农贸市场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12.2车辆管理12.2.1农贸市场应配备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实行定人、定点、定时管理车辆通行及停放秩序。12.2.2市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引导经营户、消费者按指定区域分类停放车辆。12.2.3零售经营农贸市场营业时间内,经营区域不得停放车辆,不得有车辆进出。13安全生产管理13.1农贸市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13.2农贸市场的主要负责人为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13.3农贸市场应与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署消防维保协议,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13.4农贸市场应制定消防安全、防台防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3.5农贸市场应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和经营户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逃生自救技能。13.6农贸市场应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积极落实隐患整改,落实消防安全职责。14经营秩序管理14.1证照管理14.1.1农贸市场实行统一亮照经营。经营户统一悬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含健康证)等相关合法有效证照。14.1.2农贸市场经营户不得非法转让证照。14.2价格管理14.2.1农贸市场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14.2.2农贸市场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14.2.3农贸市场应每日采集主要农产品价格,按要求报送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建立纸质或电子台账。14.3计量管理14.3.1农贸市场应做好计量制度建设,工作中应严格落实人员和计量器具的日常管理。14.3.2农贸市场应安排专人负责市场计量工作,配备农贸市场公平秤管理人员,做好日常复秤、调解一般计量纠纷等计量综合管理工作。14.3.3农贸市场应完善计量器具的日常管理,做到:a)计量器具应做好更新维护、登记造册、日常抽检、台账管理工作,服务并督导经营户正确合法使用、维护计量器具;13

17DB3702/T0014-2022b)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公平秤,并定期送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14.4消费者维权管理14.4.1农贸市场应设立“消费者权益服务站”,建立健全消费投诉处理及消费维权先行赔付制度,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消费纠纷调解,及时做出公平公正处理。14.4.2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消费者维权登记台账,对消费者维权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保持记录完整齐备。15新冠疫情防控管理15.1落实疫情防控措施15.1.1农贸市场不得进行活禽交易和宰杀、不得违规进行野生动物交易。15.1.2农贸市场应按照规定对市场进行消毒消杀。15.1.3农贸市场每日休市后应按规定对市场进行保洁。15.1.4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手消毒,做好个人防护。15.1.5农贸市场应在市场入口处设立查验点,测体温、扫码通行(查验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结果),提醒消费者正确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15.2建立有关管理台账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相关的台账与记录,内容包括:a)经营户的健康监测台账;b)经营户的核酸检测台账;c)经营户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记录;d)农贸市场的消毒消杀记录。15.3储备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资农贸市场应储备疫情爆发时一个月所需的消毒剂、口罩及防护服、测温仪等16开办者职责16.1配足配齐管理人员16.1.1市场应设置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配足配齐管理人员。原则上市场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6人;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3000平方米以上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包含专职保洁员,每1000平方米经营面积至少配置2名专职保洁员。16.1.2对食品安全管理与检测、特种设备管理、计量器具管理、信息化设备维护等特殊岗位应确定专人负责。16.1.3重视对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聘用和培训,培养素质高、能力强、敢负责、善创新的市场管理职业经理人。16.1.4市场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安全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16.2严格把关经营户资格14

18DB3702/T0014-202216.2.1农贸市场开办者应督促和协助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16.2.2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及时清退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户。16.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16.3.1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行业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商品检测、溯源管理、计量管理、价格管理、卫生保洁、安全保卫、消防安全、投诉处理、服务承诺、信用管理、信息公示等。16.3.2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应按要求采取张贴上墙、录入信息化系统等方式公示。16.3.3农贸市场开办者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16.4实施常态化长效化管理16.4.1农贸市场应明确专人每天进行一定频次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管理问题,纠正经营户的不规范行为,督促岗位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市场管理全天候、常态化保持在较高水平。16.4.2对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应组织专项整治并取得实效。16.4.3立足标本兼治,对因硬件缺陷造成的管理困难,应进行市场升级改造。16.5加强市场安全管理16.5.1明确消防专兼职人员的责任,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市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16.5.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完善防火、防盗、防冲撞等安全设施建设。16.5.3设置货运电梯和载人电梯的,应按国家对电梯的管理要求,及时进行特种设备登记、检验,并配备具有资质的电梯管理人员。16.5.4制定应对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电梯安全、治安事件等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16.6支持配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16.6.1贯彻执行与农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动配合、支持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和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16.6.2按要求认真开展市场党建工作、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市场从业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积极参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开展文明诚信业户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扫黑除恶摸排工作、积极参与省级食品安全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工作、积极开展青岛数字人民币试点推广工作等活动。16.6.3按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资料、台账,妥善保存、归档,随时接受检查或上报有关管理部门。16.6.4按要求做好各项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16.7开展农贸市场文化建设16.7.1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经营”“倡导绿色生活”“讲文明树新风”等为主题的公益广告,并保持精致美观,无脏污破损现象,与城市人文、周边环境相协调。16.7.2利用宣传栏、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滚动播放有关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健康城市、放心消费创建、“限塑”、生活垃圾分类、计划生育、扫黑除恶、疫情防控等宣传口号,公示相关信息,发布供求、经营等公共服务信息16.8完善教育培训管理16.8.1农贸市场应建立相应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场内经营户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分批分类15

19DB3702/T0014-2022开展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业务技能、遵章守纪、文明经营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市场经营户素质。16.8.2市场开办者应对经营户开展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等知识培训,使经营户熟悉和掌握个人健康防护、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基础知识。16.8.3市场开办者可采取组织经营户参观学习、开展业务技能竞赛等方式,丰富教育培训的方法和载体。16.9信用档案16.9.1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将所有经营户和从业人员的证照、居民身份证、租赁合同等信息收集整理,按户建立信用档案。16.9.2经营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情况、失信违规情况、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投诉情况等应收集、记录、归档,必要时选择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并作为奖惩和续约的依据。16.9.3农贸市场开办者应依据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管理。16.10奖惩机制16.10.1奖励机制农贸市场应加强对经营户的日常检查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对检查考核优秀的经营户,可采取评优评先、授予荣誉称号、优先租赁摊位、发放奖金等方式予以奖励。16.10.2惩罚机制对检查考核较差的经营户,可采取降低信用等级、取消续签租赁合同资格等方式予以惩罚。17运营评价与持续改进17.1运营评价17.1.1市场开办者应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农贸市场运营自评活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运营评价。17.1.2相关责任方应对运营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采取预防措施。对短期内难以实施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17.1.3运营评价情况应形成记录和报告。17.2持续改进17.2.1应对农贸市场运营管理进行持续改进。17.2.2应每年制定改进计划,并对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17.2.3改进措施应形成记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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