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量刑轻缓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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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贿赂罪量刑轻缓化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贪污贿赂罪的量刑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对贪污贿赂罪量刑轻缓化处理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犯罪量刑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贪污贿赂; 量刑; 轻缓化。  量刑活动作为刑罚适用的基本活动,直接关系到刑罚目的实现与被告人的人权保护

2、。若刑罚裁量有所不当,则无异于对法律公正裁判的侵害,致使社会正义之最后一道防线也会随之崩溃,所以很多国家在刑罚上对刑罚裁量基准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此敦促指导审判人员做出妥当合理之量刑。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按照犯罪数额的标准设定刑罚期限,但是没有全面的、具体的根据贪污贿赂犯罪本身的特点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的在刑罚中的影响,同时刑期的设置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这样就使审判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过大的随意性,使贪污贿赂犯罪量刑出现不正常的轻缓化现象。  一、贪污贿赂罪量刑轻缓化的分析。  

3、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大案率比例越来越高,按照法律惩罚的原则应该是刑罚越来越重。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缓刑适用率始终居高不下,缓刑占有罪判决率比重过大,使得刑法本应有的威慑效应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对2003 年至2006 年的职务犯罪适用缓刑情况进行统计,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缓刑率占半数以上,有的地方甚至更高,远远高于同期其他刑事案件的缓刑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5 年至2009 年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统计发现,被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占到近七成,而同期抗诉率的不到百分之三。从这两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贪污贿

4、赂等职务犯罪量刑普遍存在轻缓化的问题,无论在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规定时,普遍存在量刑幅度靠下限量刑,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使得民众对法律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  二、贪污贿赂犯罪量刑轻缓化的原因和危害性。  ( 一) 贪污贿赂犯罪量刑轻缓化的原因。  1。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错误解读。  当前我国的审判人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错误解读,把宽严相济等同于量刑轻缓化,认为宽严相济就是不判刑、不关押、不追究刑事责任,完全忽视了应该严的一面和宽严之间度的把握,没有严格依照罪刑相适应

5、原则定罪量刑,致使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大量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量刑轻缓化现象日渐突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做到宽严并用,一方面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绝对、片面从严。  2。 我国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量刑的规定中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款中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等属于模糊用语,没有以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其次,我国刑法对缓刑适用条件规定的较为原则,比如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适用缓刑,是否包括数罪并罚总刑期在三年以上,但决定执行刑期在三年以下的情况。以及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如何认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确有悔罪表现的标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任何列举性描述,在实践中存在审判人员认识不同的情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颁布了《对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但是该规定的内容过于简单,已很难适应现在的贪污贿赂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以就急需立法、司法解释机关出台更加全面,符合立法精神,适应审判实践工作需要的法律规定。20

7、12 年8 月8 日,两高颁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量刑进一步予以规范。  3。 其他导致贪污贿赂犯罪量刑轻缓化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实行双重领导,虽然业务上有上级司法机关指导,但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等权利自己没有决定权,还是要依附与当地党委、政府。所以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审判如果涉及当地经济发展的,都需要和当地党委、政府沟通,这样就使得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不能行使完全独立的检察权和审判权。同时贪污贿赂犯罪

8、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一定的职务、职权和背景,可能还具有复杂的人际关系网。所以犯罪分子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就会通过各种途径干扰法院、审判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些就容易造成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轻缓化现象。另外,我国法院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现有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很难有效对其进行的监督和合理约束,审判人员如果受到一些社会的诱惑或上级指令性的命令,那么他们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就很难从公开、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做出裁判。  ( 二) 贪污贿赂犯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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