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税务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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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清算的税务问题处理摘要:本文介绍了一些在公司清算中的会遇到的一些税务问题,并作了一些相应的解决办法一、计算清算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一)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企业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1.清算。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视同清算。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按一般重组税务处理原则进行。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视同清算的企业其

2、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全部税务事项包括尚未弥补的亏损、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均应终止,不得结转到接受资产的企业继续享有或承继。(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相应的,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应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的,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的,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

3、资产的计税基础。(二)关于清算所得的税法表述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三)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应当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财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四)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并入所得征税问题企业

4、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不计入清算所得。(五)对递延所得、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和待摊费用的处理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如政府补助、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等业务),剩余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必须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对于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含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再支付的,必须并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

5、筹办费、房屋装修费等)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一次性扣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对于以收入为基础确定扣除限额的广告宣传费,不得结转到清算期间扣除。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与清算所得有关的费用,因其与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受比例限制,全额扣除。(六)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

6、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清算期间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包括清算期间)的所得弥补。也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的清算所得可以看做是企业资产潜在的、尚未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增值部分。如果企业在关闭清算前,将全部资产出售,或者将无需支付的负债确认为所得,那么在总应纳税所得不变的前提下,清算所得就会转变为经营所得。因此,清算所得与经营所得应当都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七)清算所得的适用税率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包括定期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优

7、惠税率、“5+1”地区过渡税率等),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八)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x25%清算所得=资产(含盘盈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费用(包括相关税费)-资产计税基础净值其他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资产变现收入是指处置资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财产过户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变现收入处理。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包括递延所得、因债权人的缘故无需或无法支付的款项等。二、被清算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8、;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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