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ID:9378488

大小:47.63 KB

页数:23页

时间:2018-04-29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_第1页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_第2页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_第3页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_第4页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0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正常的建设秩序,加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房屋或其他工程等,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第四条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同

2、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等设施。按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五条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的各项建设都应由建设单位■写《建设选址审批书》,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查:1.公路、索道与缆车;2.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3.旅馆建筑;4.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5.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建设

3、项目。第六条对前条所列的五类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属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属于省级和县(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在各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前条所列五类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第七条各级审查机关在收到《建设选址审批书》后,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风景名胜区规划,严格审查,一个月内批复。第八条经审查批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地址审批书》,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第九条已立项

4、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书,在报请计划部门审批之前,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条凡承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设计资质证书,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设计。凡承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应向当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施工资质证书,经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场地应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要设立围栏,以维护景容和游览安全。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第十二条工程竣工后,审批该项目选址的建设行政主管

5、部门应参加验收。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以下简称《伦敦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域内从事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

6、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二)“禁止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完全禁止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