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保险论文范文-试论对完善我国车辆保险制度的深思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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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但如何保持车辆保险的健康发展还值得我们探讨。本文结合实践中的理由,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车辆保险制度的几点倡议。  【关键词】保险;车辆保险;理赔  自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实施之后,车险投保理赔发生了重大变化,终结了保险公司“高保低赔”、“按责赔付,无责免赔”等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不当行为,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理由,有待继续完善我国保险制度。  一、新《保险法》实施后车险投保理赔中依然存在的理由  一是新《保险法》第55条明确了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的含义以及理赔原

3、则,但是对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应当如何确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我们基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可以对保险金额的确定是否合理作出一定判断,但不可否认,这种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给保险公司依自身优势地位侵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留下了一定的模糊空间。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引入新车购置价格的概念,混淆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的界线,诱导投保人纷纷按新车购置价格投保车损险,获取了大量的不当利益。  二是《保险法》第12条明确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对财产保险的标的应当如何确认,没有明确的

4、说明。以至于在车损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经常以汽车某个具体部件取代作为保险标的的整车,以此来说明在以新车购置价格投保车损险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车损部分做到了“以旧换新”,是“足额投保、足额理赔”,误导了投保人的选择权。  三是不严格履行保险合同。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和车险费率浮动规则的严格执行,理赔次数多的车主将不得不面对转年续保时车险保费的上涨。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假如车主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费率不浮动。上一个、上两个、上三个

5、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率分别下浮10%、20%和30%。但如果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则费率上浮10%;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则费率上浮30%。这样看来,车主如果在一年中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超过一次,或者商业车险理赔超过两次,在转年续保时,保费就要上涨了。而如果车主已经连续两三年没有理赔过,一旦发生理赔,转年保费上涨的幅度将会更大。因此事故后“私了”的做法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为当事人不履行保险合同留下了缺口。  二、完善我国车险制度的策略倡

6、议  (一)完善立法制度,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虽然道德风险不可能被百分之百的降低,但通过加大法律惩戒机制的设计等手段,可以将其制约在一定的范围内。我国应该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律改善信用秩序,惩戒失信行为。法律手段是制度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其关键是要建立一套使诚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付出代价的制约机制。这样可以提高机动车保险人及其他信用主体的违约成本,保证合同双方的权利不受侵害,使社会诚信体系及其发展真正建立在法制化轨道上。  (二)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提升保险

7、公司理赔管控能力。  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应在规范车险经营、加强行业内部交流方面加强力度。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渐成熟,行业协会可以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更大作用。一是建立行业统一的风险预警机制。协调各成员单位对车险经验数据实现共享,建立系统预警体系,防止高风险客户和不良渠道在产险公司之间炒作和流动,进一步杜绝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发生。二是建立车型风险反馈机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车型出险率和赔付率分布,向各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反馈车型风险状况,要求生产商提高车辆安全系数,降低车型技术风险。对于不能改善

8、的车型,正向调节费率,在汽车生产和销售环节形成外部压力,从源头上降低车险经营风险。三是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背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从业人员,在业内进行公示,阻止“害群之马”在行业内部门负责人、经办人能互动沟通,转变以往仅由监督部门发声的状况,各部门主动制约和接受监督的意愿明显增强;监督部门的整体意识、全局观念得到提高,监督合力逐步形成,内部制约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三)尝试按“车型定价法”核定费率  所谓“高保低赔”的争议,是在我国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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