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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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已建立了有限的证据排除规则,但仍存在对非法证据界定不够完整、没有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和缺乏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规则等主要问题。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当务之急是明确界定“非法证据”、建立非法实物证据权衡排除规则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是我国证据立法讨论中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被确立和运用,但仍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诉讼

2、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禁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但是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是否排除没有作出规定。对此,“两高”司法解释给予一定的补充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3、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

4、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说,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第二,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后果。在起诉阶段被认定的非法证据不能被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而在审判阶段被认定的非法证据不能被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明确了禁止采取的非法取证手段。法律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去获取证据均属于法律禁止的取证方法。    二、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对非法证据

5、界定不够完整。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将以法律禁止的取证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界定为非法证据,而没有包括非法实物证据;同时,非法言词证据也仅局限于以非法的取证方法获取的证据。按照证据学原理和司法实践中的情况,非法证据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主体是否非法;二是形式是否非法;三是收集方法是否非法。因此,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的界定是不完整的,存在疏漏。    (二)没有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实物证据,以及通过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再获取实物证据的现象是存在的。虽然非法实物证据

6、是否排除、如何排除这个问题有相当的复杂性,在各国立法中处理也各异,但是,对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不作规定而实际容纳的做法未必是明智的选择。    (三)缺乏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规则。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非法证据应由谁来承担证明责任以及证明标准没有规定。实践中。当辩方提出控方证据非法时,法院往往让辩方提出证据来证明。由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数处于被羁押状态,无力进行有效的证明,除非被告人被刑讯逼供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一)合理排除非法证据是诉讼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司法活动,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在程序公正

7、与实体公正不能并存时,程序优先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选择。合法收集证据、保护合法权益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也是惩罚犯罪的内在要求。采用非法证据,是一面要求公民必须守法,同时又默认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并承认其违法后果,这样使得罪犯心中的法律公正观念荡然无存,且产生间接鼓励违法取证的暗示,使宪法及法律有关程序公正的规定丧失其实质内涵,法在国民中也就失去其应有的威望和尊严。因此要保持法的权威与尊严,就不能放任违法行为的存在。    (二)排除非法证据是防止违法取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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