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信息伦理教育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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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信息伦理教育比较研究[摘要]对我国与美国信息伦理教育“地位与目标”、“内容”和“实施”三个维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我国道德教育领域需要更加重视信息伦理教育;信息伦理教育内容需要更加具体化和细化;在实施上亟待专门化,更多地开设独立的信息伦理教育课程,并且要注意信息伦理教育与普通道德教育相比的特殊性。[关键词]中国;美国;信息伦理教育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青少年信息活动中伦理失范问题日益凸显,信息伦理教育是解决这一社会和谐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美国是信息化先发国家,在社会信息化过程中,美国较为重视信息伦理教育。美国信息伦理教育的经验教训对我国信息伦理教育政策制定及实践是有所裨益的。一、信息伦理教育的地位与目标的比较美国在教育管理上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制模式,许多教育政策并没有从中央层面制定和颁布。相反,州一级教育行政单位却在教育管理上更为积极主动。在信息伦理教育目标的制定上,情形也是如此,它并没有一个全国范围内强力执行的、官方制定的信息伦理教育目标。但是,作为计算机的诞生地,美国是一个信息技术先发国家,在信息技术的社会应用方面,它在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也给美国带来了严重的信息伦理问题。在此背景之下,美国十分重视信息伦理教育,主要体现在有关研究机构或学者频频发布的信息素养标准等研究成果上,其中信息伦理方面的内容总是一如继往地受到了重视。这些机构或学者公布的信息素养标准,在美国这样的教育第三部门发达而教育管理实行地方分权的背景下,往往能够起到全国性影响。另外,州一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往往会制定与信息伦理教育相关的政策法规。最后,美国信息伦理教育的地位也体现在一些高校对“信息伦理教育”课程的开设上,与我国相比较,美国这类课程的开设较为普遍和正规,形式也更为多样。《学生学习的信息素养标准》:此标准于1998年由美国图书馆协会研究公布。在此标准之中对中小学生的信息伦理教育规定了如下目标:“标准八:对学习型社区和社会做出正面贡献的学生具有信息素养并在信息和信息技术方面实践有道德的行为”;“指标23,尊重智力自由的原则”;“指标24,尊重知识产权”;“指标25,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美国高等教育信息素养能力标准》(Informa—tionLiteracypetencyStandardsforHigherEdu—cation),此标准是在2000年1月由美国高等教育图书研究协会(ACRL)主持召开的“ 美国图书协会仲冬会议”上通过的。在此标准中规定了高等教育领域信息伦理教育的如下目标:“具有信息素养能力的学生懂得有关由信息技术的使用所产生的经济、法律与社会问题,并能够在获取和使用信息过程中遵守公德和法律。执行指标:1、能够懂得与信息和信息技术有关的道德、法律与社会经济问题。效果包括:(1)能够正确判断和讨论基于纸介和电子文本环境下有关隐私和安全问题的讨论。(2)能够正确判断和讨论有关获取信息的免费与收费问题的讨论。(3)能够正确判断和讨论有关审查与言论自由的讨论。(4)懂得知识产权与版权,以及合法使用带有版权的资料。2、能够遵守法律、规章、团体制度,以及有关获取与使用信息资源的礼貌规范、网络行为规范。效果包括:(1)能够遵守公认的惯例参与电子讨论。(2)能够利用合法的密码和其他形式的身份证明获取信息资源。(3)能够遵守团体的有关获取信息资源的政策规定。(4)能够维护信息资源、设备、系统与仪器的完整性。(5)能够合法地获取、储存、传播文本、数据、镜像与声音信息。(6)能够懂得构成剽窃的成分,不把属于他人的成果窃为己有。(7)能够懂得课题研究的团体政策。3、能够正确地在交流作品或作品表现形式中使用信息来源。效果包括:(1)能够选择正确的文件格式并一直使用同一格式的引用来源。(2)在必要时,公布被允许使用的版权资料的通知信息。”《国家教育技术学生标准》(NationalEduca-tionalTechnologyStandardsforStudents):由美国国际教育技术协会于2000年颁布。其中在“社会、伦理与人类关怀”部分对信息伦理教育进行如下目标规定:“l、学生能够理解与技术有关的伦理、文化及社会问题;2、学生能够以负责任的态度使用技术系统、信息与软件;3、学生养成对技术使用的积极态度,以支持终身学习、使用、个人追求和生产能力。”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的信息伦理教育目标(5—8年级的信息伦理行为标准):“以合适的方式使用信息、媒体和技术。遵守学校的政策,尊重版权,尊重他人的权利,在各种交流形式中使用合适的礼节”;“认识信息技术的重要性及其对工作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使用多媒体工具和桌面排版来制定及呈现计算机产生的计划,直接进行独立的学习活动”;“研究和评估电子信息的准确性、适切性、合理性和影响”。美国各个州的信息伦理教育目标各有差异,以上路易斯安娜州的规定只是其中的一个代表。在我国,“信息伦理教育” 并没有以独立的形式出现,教育部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信息伦理教育纲要》之类的文件,来对信息伦理教育实践进行专门的指导和规定,但是这并不表明有关部门不重视信息伦理教育。近年来在许多与教育相关的政策文件中,都有对信息伦理教育的叙述,尤其是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有大量篇幅与信息伦理教育相关,这体现了我国对信息伦理教育的重视。对信息伦理教育的目标,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政策文件进行专门的表述,但是在一些与信息技术教育相关的政策文件中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在《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中规定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的总体任务是要:“了解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对人类日常生活和科学技术的深刻影响”;“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和理解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伦理和社会等问题,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培养学生良好的信息素养”;“为适应信息社会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打下必要的基础”;并且在这份纲要文件中,对中小学各阶段信息技术教育中信息伦理教育的目标有明确规定。信息伦理教育在国内由于没有以独立的身份存在,它是依存于信息技术教育和道德教育两个领域里。但是,通过对我国信息伦理教育相关政策文件的查阅,我们发现在道德教育领域的政策文件之中,鲜有对信息伦理教育目标集中独立的叙述。我国道德教育领域需要加强对信息伦理教育的关注,因为,信息伦理教育并不只是需要从信息技术教育一个方面来努力。二、信息伦理教育的内容比较信息伦理教育的内容,指的是在信息伦理教育的实施过程中教给受教育者的道德规范。信息伦理教育的内容对整个信息伦理教育来说很重要,只有适切的信息伦理教育内容才能使信息伦理教育起到应有功效。美国阿拉斯加州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中的信息伦理教育内容标准为:_5_“负责任地使用技术,并且明白它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在此内容标准之下要学习如下内容:“能正确评估已有技术的潜力和局限”;“能对技术运用的可靠性与不可靠性进行区别”;“能在电子环境中尊重别人的隐私”;“学生从道德和法律上认识到尊重知识产权是创新思想的保证”;“能调查在工作环境中技术的角色和探究需要运用技术的职业”;“评估技术对文化与环境的影响”;“把技术的运用整合到日常生活中”;“认识到新技术的不断涌现”。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戒》:“ (1)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2)你不应该去影响他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该到他人的计算机文件里去;(4)你不应该应用计算机去偷窃;(5)你不应该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该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费的内容;(7)你不应该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除非你得到了准许或做出了补偿;(8)你不应该剽窃他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注意你正在写入的程序和你正在设计的系统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制定的《网络伦理声明》:“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类型:(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连的系统;(2)商业性的或欺骗性的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3)盗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4)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6)伪造电子邮件信息。”有学者提出《计算机伦理道德是非判断一般规范性原则》:“(1)自主原则;(2)无害原则;(3)知情同意原则。”《计算机伦理三条普遍的基本原理》:第一、一致同意的原则,如诚实、公正和真实等;第二、把这些原则运用到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上;第三、通过惩罚并且(或者)通过对遵守规则行为积极的鼓励来加强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其中,“信息时代的伦理与社会问题”,主要讨论六个方面的问题“伦理决策的框架”,“行为的专业与团体规范”,“隐私与自由”,“知识产权”,“计算机犯罪”,“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我国对信息伦理教育内容最为集中和专门的一次表述,出现在教育部等部委联合于200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里,其全部内容为:“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此公约共有七十个汉字,由五个“要……”句型和五个“不……”句型组成,简沽明了易于传颂,而且较为全面地规范了文明网络行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网络行为虽然在信息社会十分重要,但是它还只是整个信息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所以以上公约只是我国信息伦理教育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并不是全部。在2000年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中附件“课程教学内容安排”,对我国各个学校教育阶段的信息伦理教育的内容做了规定:小学:“认识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道德和责任”;初中:“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道德和法律问题”、“计算机安全”、“计算机使用的道德规范”;高中:“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道德和法律问题”、“计算机的安全”、“计算机使用道德规范”。以上规定显然只是一种宏观上的概括,并不具体。另外,教育部公布的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规定:“阅读、观看健康有益的图书、报刊、音像和网上信息,收听、收看内容健康的广播电视节目”;“ 不进人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人内的场所”。同一天起执行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则规定:“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人营业性网吧。”于2005年3月29日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要求高校学生要“文明使用互联网”。三、信息伦理教育的实施比较美国中小学实施信息伦理教育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利用信息技术教育课程来进行信息伦理教育。目前从全美范围来看,信息伦理教育主要是通过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实现的。虽然各州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具体名称不尽相同,但是在这些课程的实施过程中都重视和鼓励培养学生的信息伦理素养。二是在各种课程之中渗透信息伦理教育。在社会科课程之中,教师会不断地与学生一起讨论或者传授信息社会里的价值观念,其目的就是提升学生的信息伦理素养。此外,有关研究还表明,美国信息伦理教育被整合进像“计算机”、“英语/语言艺术”和“信息处理”等课程中去了。这样,这些学科的作用就是,使学生逐渐形成信息伦理意识并且树立正确的信息伦理态度,正确地使用信息和信息技术。美国有许多大学开设了与信息伦理教育相关的课程,如长岛大学开设了名叫《信息伦理学》的课程、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开设了《因特网伦理学》、麻省理工大学开设了《电子前沿的伦理与法律》、肯特州立大学开设了《图书情报界的伦理问题》。我国信息伦理问题的出现比美国晚,这就导致了信息伦理教育实践从最近几年才兴起并受到重视。从学校这个渠道来看,信息伦理教育的实施,在我国并没有一门独立的而且在许多大中小学普遍实施的信息伦理教育课程,也就是说信息伦理教育的实施主要是作为其他课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开展的。总的来看,我国学生在学校里接受的信息伦理教育主要是来自道德教育和信息技术教育这两门课程。在高等学校里,也存在一些与信息伦理教育相关的研讨会或活动。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清华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学生会就向全国大学生发出了“大学生做文明网民”的倡议。另外,与信息伦理相关的道德教育也已经走进了北京的高校,如2001年初北方交通大学就编写了名为《网络道德》的教科书,作为该校思想品德课配套的参考教材。㈣信息技术教育是目前我国信息伦理教育在学校里的一个更为重要的渠道。在高等教育领域,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等高校都在计算机基础课中讲授信息伦理及相关的信息规章制度的专题,以此让学生能够在学习信息技术的同时,增强信息法律和道德观念,提高信息伦理自律的意识。另外,武汉的华中科学 大学也从信息技术的角度编写了《计算机伦理与法律》一书,并开设了相应的本科生课程。”四、结论通过对信息伦理教育“地位与目标”、“内容”和“实施”三个维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对在社会快速信息化进程中产生的大量伦理道德问题都十分关注,都希望从法律途径之外,寻求发挥道德教育的功用,以实现社会和谐。中美都十分重视教育在规范信息活动主体特别是青少年信息伦理行为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两国对信息伦理教育目标都做了规定。在信息伦理教育的内容上,中美两国都有就信息活动中一些可能发生的基本伦理问题做了原则上或者规范上的规定,这些原则或规范作为信息伦理教育的具体内容对受教育者的信息伦理行为能够发挥规范和约束作用。在学校教育实践中,中美对信息伦理教育的关注,都主要是来自信息技术课程,而不是来自道德教育课程,道德教育领域对信息伦理教育的重视程度都亟待加强。这是两国信息伦理教育实践中遇到的同样问题。把信息伦理教育作为道德教育的一个规范内容正式纳入道德教育体系,并且使信息伦理教育在道德教育课程中切实得到开展,是中美两国都需要做的工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信息伦理教育与传统道德教育相比具有特殊性,在开展信息伦理教育时,需要针对这些特殊性对传统道德教育范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道德教育一些带有共性的难题,也需要进行基于信息伦理教育语境的反思,这样学校信息伦理教育行动才更具合理性。中美信息伦理教育对这一重要问题都没有特别地进行关注,这是我们信息伦理教育实践需要改进的地方之一。另外,需要补充的是,虽然中美两国在信息伦理教育上都做了努力,从教育效果上来看,离信息伦理教育的理想状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存在的差异是,总体上我国信息伦理教育的兴起较晚,整个信息伦理教育体系只是处于初步形成阶段。而美国对信息伦理教育的研究较为深入,这些深人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其信息伦理教育实践的有效性。从信息伦理教育目标的没定与内容的规范这两点来看,美国信息伦理教育的研究深入程度是我们现在所不能及的,他们的研究十分细致,充分地关注到了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可能带来的信息伦理困扰。这一点是我们需要向美国学习的。出现这种情形的一个主要原因与中美教育管理体制的差异有关。在教育管理上,美国是典型的地方分权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地方势力和第三部门推动教育的发展成为了 一种常态,所以在美国有众多与信息伦理相关的研究机构,他们作为第三部门积极地研究信息伦理教育的相关问题,诸多的信息伦理教育目标和内容方面的研究成果都是出自这些机构。中国在教育管理体制上是中央集权的,中央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在许多方面具有优势,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当教育管理部门对信息伦理教育的关注和重视有限,对信息技术可能带来的新的伦理困扰追踪不够时,我们“民间”和数量有限的教育第三部门的研究也不能及时弥补上,这样就导致了我们在信息伦理教育的目标设定与内容规范一块,不能够做到与时俱进。美国地方分权教育管理模式下主导的信息伦理教育,也需要加强对实践的管制,否则其效果就不会得到提高。在地方分权的教育管理背景之下,使得其在信息伦理教育目标设定、内容规定及实施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无序,管理力度也需要加强。总体上看,我们需要进一步发挥各个部门、机构和个人的积极性,对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可能带来的新的伦理问题做深入的研究,以这些研究的成果指导我国信息伦理教育的实践。另外,我国信息伦理教育在目标设定和内容规范上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在实施上需要加大力度,更加专业化,需要更多更广泛地开设专门独立的信息伦理教育课程,要把信息伦理教育正式纳入道德教育内容之中,并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信息伦理教育实施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信息伦理教育与普通道德教育相比的特殊性,并且要对道德教育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基于信息伦理教育语境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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