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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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目录1总则11.1 目的、依据11.2 适用范围11.3概念11.4职责分工11.5档案管理部门12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12.1归档范围12.2资料移交12.3归档要求12.4归档验收22.5移交目录23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23.1整理项目23.2立卷原则23.3卷内文件的排列23.4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23.5卷内文件目录的填写23.6备考表的填写33.7卷皮与档案盒的标准33.8卷皮与档案盒项目的填写33.9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订33.10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盒43.11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入库排列44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44.1保

2、管要求44.2库房技术标准44.3档案保管技术标准54.4检查和鉴定65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65.1利用原则65.2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外利用65.3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内利用66档案管理人员76.1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原则及标准76.2管理人员基本要求76.3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设置76.4档案管理岗位人员设置87纸质档案数字化87.1纸质档案数字化基本要求87.2档案整理87.3档案扫描97.4图像处理97.5图像存储107.6数据建库107.7数据关联127.8数据验收127.9数据备份137.10电子档案的保管138档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148.1监督事项148.

3、2监督责任149附则15附录A16A各类登记资料的排列16附录B29B.1移交目录29B.2卷内文件目录30B.3卷内备考表31B.4卷皮封面32B.5档案盒33B.5.1档案盒封面33B.5.2档案盒盒脊34B.5.3档案盒封里35B.6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单和登记册36B.6.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单36B.6.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登记册37B.7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和登记册38B.7.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机构内部)38B.7.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39B.7.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登记册401总则1.1 目的

4、、依据为提高我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程度,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1.3概念本规范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1.4职责分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监督工作。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技术标

5、准等的起草及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市、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具体管理事务。1.5档案管理部门市、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设置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设备,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2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2.1归档范围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是: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申请材料;2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3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函件、意见以

6、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2.2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任何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2.3归档要求41归档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格填写清楚规范、图形清晰、声像资料能够正常使用,真实反映不动产及其变动的实际状况。2.4归档验收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归档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2.5移交目录移交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档案接收人员与移交人员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7、各存一份。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不予接收。3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3.1整理项目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整理项目包括:文件资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的编制、卷皮和档案盒的编目、纸质档案的电子化、档案的装订立卷和档案的入库排列。3.2立卷原则不动产登记档案立卷原则:1不动产登记档案立卷宜采用一件一卷的原则,即每办理一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一个卷。2抵押登记档案单独立卷并附在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后。3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应将转移、抵押登记资料单独立卷,附在预告登记档案后。4权属转移、变更登记资料单独立卷,附在原登记档案后。5注销登记资料续

8、订在原登记档案后,按注销时间顺序排列,单独存放。6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受理的更正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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