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单位金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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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单位:金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1金农(渔政)罚〔2016〕1号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2016年1月8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当事人在梅山水库高庙段水域非法电鱼。现场查获渔船一只、36伏电瓶一台、升压器一台、电捕器一只及渔获物十斤左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使用炸鱼

2、、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相关规定。1、没收已登记的渔获物及电瓶一台、升压器一台;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金寨政务中心缴纳罚款金寨县农业发展委员会2016年1月12日2金农(渔政)罚〔2016〕2号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2016年1月9日6时当事人在梅山水库麻河水域利用灯光抬网装置捕捞大库水产品,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灯光抬网一副(20米x15米,网目6分),节能灯65瓦1

3、盏,渔获物(小河鱼)15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相关规定。1、没收渔获物(小河鱼)15斤;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金寨政务中心缴纳罚款金寨县农业发展委员会2016年1月14日3金农(渔政)罚〔2016〕3号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2016

4、年1月9日4时30分当事人陈远文、金仁银二人利用灯光抬网装置捕捞大库水产品,现场查获:灯光抬网一副(20米*20米,网目2.0),节能灯65瓦2盏,渔获物20斤(小河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相关规定。1、没收灯光诱捕抬网装置2副;2、罚款人民币8000元。15日内持

5、本决定书到金寨政务中心缴纳罚款金寨县农业发展委员会2016年1月20日4金农(渔政)罚〔2016〕4号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河南省固始县方集镇牌坊村关庄组唐道洲于2016年4月10日15时许在铁冲乡高畈村道班附近小河里使用电捕器械捕鱼时被铁冲乡派出所执法人员巡查时当场查获,15时30分向金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报案。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案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铁冲乡派出所接管案件。16时50分铁冲乡派出所将该案件移交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案后对当事人作案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当场查实:水霸王升压器1部,锂电池1只,塑料背桶

6、2只,捕鱼器捣杆2只,捕鱼器1只,渔获物7两左右(杂鱼)。当事人唐道洲予以认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唐道洲没收电捕工具、渔获物7两(杂鱼)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1、没收电捕工具及渔获物;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金寨政务中心缴纳罚款金寨县农业发

7、展委员会2016年4月16日5金农(渔政)罚〔2016〕5号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2016年4月11日晚22时20分,当事人张思贵在梅山水库南水村新庄组河段河面上安装一条拦河大网,被我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三层刺网1幅,网深10米,网长1500米,少许渔获物。因是禁渔期,执法人员立即将网收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1、没收已登记的渔获物;

8、2、罚款500元。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金寨政务中心缴纳罚款金寨县农业发展委员会2016年4月15日6金农(渔政)罚〔2016〕6号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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