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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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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调解制度范文 行政调解制度 [关键词]行政调解;调解效力;必要性 一、行政调解概述 (一)行政调解的定义 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大家对行政调解的认知不尽相同 有学者将行政调解界定为:“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为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下而主持的调解活动”①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对其主管范围内的民事争议和特定的行政纠纷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和教育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诉讼外调解活动”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调解是指由行
2、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② 从各种定义中可以看出学者们普遍都把行政调解的主体定位在国家行政机关 笔者认为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商事纠纷及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刑事自诉案件在分清是非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纠纷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调而解纷的行政活动 (二)行政调解的主要分类 从行政调解的效力角度看行政调解通常被分为正式与非正式行政调解 正式的行政调解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
3、执行力而非正式的行政调解的调解协议则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按这种分类我国正式的行政调解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前进行的调解一种 ③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在不存在违法事由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除此以外在治安领域《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也有行政调解的规定 二、行政调解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效力的问题 大多数行政调解协议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这是行政调解渐渐被人们淡忘的重要原因 就行政相对人的角度随着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和纠纷普遍增多急
4、于最终解决争议的功利主义思维方式不可避免地占了上风有最终法律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备受青睐 在此种情形下人们渐趋忽视了有利于长久和谐发展的非强制性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律规定问题 对有强制力的行政调解即治安行政调解和劳动仲裁调解缺乏法律规制加之不良行政作风的介入使得人们在权衡了成本、效率与公正等方面的价值后往往放弃了行政调解的选择 以治安行政调解为例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行政调解的一些方面进行了规定 但是其中关于调解程序的规定较少 根据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
5、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可这只是对调解程序的原则性规定 ④对于调解过程中是否应适用避免单方接触制度是否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话语权等关键性问题没有进行规定只能留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曾言:“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能变得让人忍受”⑤可见对调解程序进行明确细化规定不无必要 三、行政调解存在的必要性 第一行政调解以其快捷、低廉、尊重意思自治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与法院诉讼相比行政调解不需要繁琐的手续即时性也很强;从成本与收上益考虑通过行政调解当事
6、人总体花费相比要低廉得多自然更愿意选择成本低廉的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行政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参与为其必要条件既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法律也有利于减少日后的执法成本 行政调解的内容、方式和调解结果都要以合法为基础 法律正如马克思所讲“即使是国王也不能对经济规律发号施令”其本身就是对和谐社会的体现和保障⑥ 第二行政调解有利于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 行政调解是在民主协商与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体现了民主管理与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自愿原则的有机结合同时亦能发挥与命令式的行政行为相同的作用 通过做耐心、细致
7、、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可以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踏实认真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树立行政机关良好的工作形象发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并由此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进一步建立人民群众同政府密切融洽、协调、信赖的关系 行政调解将当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建立在对行政机关正确执法而树立起的权威的服从与信任感的基础上使当事人自愿听从行政机关正确有益的劝导说服化解纠纷解决矛盾 这样便不同于单纯按法律规定被动维持秩序的行政行为因为它不仅在最低要求上完成了对纠份的解决又进一步使政府工作在更高层次上采用积极主动的方式创立一种既为法律所允许、又为当事
8、人和政府所共同认可和赞同的更合理、更完善的社会关系促使行政机关在更加全面彻底地意义上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完善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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