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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题】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日期】2003-12-03【实施日期】2003-12-03【有效性】有效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劳鉴发[2003]19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为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精神,现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
2、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调整和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立工作,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和工作制度。二、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期和配置辅助器具以及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如上述资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接到书
3、面申请的10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正全部资料,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三、劳动能力鉴定时医疗专家组应提出鉴定、确认意见,填写《医疗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见附件2)。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工伤职工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和补正检查
4、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工伤职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拒不接受鉴定。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五、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本通知的精神执行。附件: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2、医疗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
5、○○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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