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资银行监管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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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并购中资银行监管法律问题探究[摘要]目前全球的资本流动区域越来越广泛,银行资本作为经济资本中重要的组成部门,也掀起了外资并购的浪潮。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然吸引着世界知名银行的眼光。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金融领域逐步放开,为外资并购中资银行提供了广阔的政策空间。而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律存在零散、法律位阶不高,注重准入时的监管,忽视后续监管等问题。对于我国相应的法律做出了整体评价以及具体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相应法规的具体制度设计。[关键词]外资并购;股权多元化;金融监管[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3-0035

2、-03一、外资并购中资银行的概念并购通常被认为是兼并、合并及收购的统称,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并占领目标市场。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13外国投资者并购中资银行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中资银行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银行增资,使该境内银行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银行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银行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

3、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二、外资并购中资银行的影响13客观而言,外资并购中资银行能起到一定积极的效应,如优化银行治理结构、引进比较先进的管理技术与资金,并能在很大程度上改良公司的资本结构,如2004年8月汇丰银行入股交行后使其核心资本充足率提高到8.43%,资本充足率提高到11.6%。引进外资本身还能增强国内银行竞争力。外资并购中资银行是一柄“双刃剑”,其中外资并购中资银行的积极影响包括:首先,海外战略投资者作为一种催化剂,能够加快中国国内商业银行的内部重组和机制创新,促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权多元化。其次,国际知名的银行掌握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核心技术,有利于国内银行

4、树立正确的风险理念,与国际惯例接轨;战略引资也能给国内银行体系带来一系列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弥补当前市场上银行产品以及金融工具的不足。总体来看,我国的国内银行无论是在经营上还是在自身的实力上,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使得潜在的投资者心存疑虑,外资介入我国商业银行,增强了我国银行整体运作的能力,弥补了其运作资本的不足,能够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增强对国内外市场以及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增强银行核心竞争力。然而,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意识到由于外资股权并购的动机与我国政府准入许可的出发点的非一致性,客观上此种并购也对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挑战。这主要表现为:首先,外资并购在为国内银行

5、带来相对利益时,从另一个角度则反应了我国金融监管还有待加强。其次,外资参股甚至控股实际上弱化了我国宏观调控的最终效应。外资参股我国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中方对于银行的控制程度,使得我国对于金融以及货币政策的调整力度减弱。第三,我国的金融监管权受到制约与挑战。外资并购的增加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权受到并购方母国的制约。在并购规模日益扩大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安全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并购方自身经营的稳定性。若并购方自身经营不善,则必然会诱发东道国境内的银行危机;二是并购方母国的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若其母国监管不力或不充分,则亦可能导致东道国金融监管的失灵。所以,我国必须加强外资并

6、购中资银行的监管力度,同时根据并购的最新发展状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适时进行调整。三、目前与外资并购中资银行监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13我国现行的外资并购中资银行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由国务院制定、2001年修订);《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6月由国务院颁布,同年7月施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0月颁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2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

7、构管理办法》(2003年由银监会制定,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年3月颁布,以下简称《办法》)200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银行业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该法规定了银行业监管的原则、目的、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监管的措施等,但未就外资银行的监管作出专门的具体规定,而是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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