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考试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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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第一,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礼法结合。夏王朝将礼法结合,凭借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强化法的镇压智能,依靠法的强制力推行礼的规范,从而为统治阶级构筑了严密的统治罗网,并影响了中国数千年。第二,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同东方早起国家一样,夏王朝提前跨入文明社会的门槛,形成了最初的国家与法。第三,中国法律在形成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自夏奴隶制国家产生依赖,就实行“以农为本”、“重农抑商”的政策,从而造成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

2、商品经济发展的相对落后。第四,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由于礼起到了民事法规的实际调整作用。使得民事法律没有发展到相应的水平。相反,为维护专制王权以及种族奴隶制的严酷通知,刑法在形成期的夏代法律中居于重要地位。第五,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夏代法律,肩负着二位一体的职能,亦即维护奴隶

3、制国家制度与宗法制的统一。二、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法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明确的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作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则相对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刑“的功能,重在制裁。二者关系

4、正如《后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在西周时期,“礼”与“刑”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三、西周婚姻制度(P37)在西周时期,婚姻的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按照宗法的要求,从天子到珠海到平民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的拥有数量不等的测试,即“妾”。四、西周“五听”审讯方法P39五、春秋成文法颁布的主要活动。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

5、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1、郑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第二次是郑献公时期,“郑驷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就是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这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作“被庐之法”。第二次是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史书记载:赵宣子“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

6、,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太傅阳子与太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楚国: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第二次是楚庄王时做茆门法。六、《法经》内容及历史意义P47七、睡虎地秦墓竹简P51-P52&秦法制基本特色八、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P53九、汉代春秋决狱P85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

7、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判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以《春秋》经义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十、法律的儒家化P68十一、汉代的刑罚改革P79十二、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

8、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十三、三国两晋官僚特权的法律化P94(一)确立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入律和“官当”出现1,八议2,官当(二)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曹操曾经提出过“唯才是举”的口号,只要有才能的,都可选拔为官。他选择各地声望高的人士出任“中正官”,将当地之士按才能分成九等,由政府按等选任官吏。这是后来实行“九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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