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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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基本点1:起点:出生。-1-民法授课提纲第一部分民事主体第一章自然人第一节权利能力考点(1)出生时间的确定民意第1条考点(2)胎儿的特留份:继承法第28条基本点2:终于:死亡。考点(1)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确定考点(2)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二节民事行为能力基本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类型:例外,结婚行为的特殊行为能力考点1:纯粹获益行为不须行为能力;(民意第6条)考点2: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能力范围之外法律行为的后果;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基本点1:法律要件(1)失踪:(2)

2、下落不明满两年;(3)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近亲属、上下数两代(4)法院宣告:公告期间:3个月基本点2:制度目的――设立财产代管人、诉讼离婚中应准予离婚(婚姻法32条)考点:财产代管人的指定不根据次序制定,有利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维护二、宣告死亡基本点1:法律要件(1)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发生之日,两年实际还是从次日(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顺序:(民意第25条)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3)法院公告(民诉第168条)地址:北京市海淀

3、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4层网址:www.wanguoschool.net06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2-(4)以判决宣告死亡,判决宣告之日即死亡日考点: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基本点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消灭住所地为中心的法律关系(1)婚姻关系解除:(2)子女可以单方送养;(3)财产发生继承:基本点3:宣告死亡的撤销(1)撤销(2)宣告死亡撤销的效力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财产关系考点: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考点: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基本点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2)申请人只申

4、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3)同一顺序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第二章法人基本点1:法人的特征(1)独立人格:(2)独立财产:(3)独立责任:基本点2:法人的分类中国法人分类企业法人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机关法人:各类国家权力机关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拨款,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社会团体法人:公益事业(基金会)行业协调(商会)共同兴趣(研究会)外国法人公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依设立基础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依目的公益法人1、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2、何为营利?考点:具体法人的归类

5、基本点3:法人的能力(1)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2)行为能力:基本点4:法人的机关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4层网址:www.wanguoschool.net06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1)代表关系:(2)表见代表:(3)法人的成员:(4)法人的工作成员:(5)法人的分支机构:基本点5:法人的设立(1)设立原则-3-特许主义,准则主义,许可主义,严格准则主义(2)中国各种法人的设立原则基本点6:法人的变更(1)合并:吸收式合并与新设式合并(2)分立:新设式分立与存续式分立(3)债务承受:考点:企

6、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基本点7:法人的终止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第二部分物权法第一章物的概述基本点1:何为民法上的物: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1)客观存在(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3)具有效用(4)独立为一物;考点:准确分辨民法上的物基本点2: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标准:是否能移动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2)区分意义:基本点3:主物与从物(1)何为从物:单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2)意义:主物处分及于从物考点:准确分辨民法上的从物基本点4:原物与孳息(1

7、)何为孳息:物所生之收益(2)归属:买卖合同中,孳息依交付转移;非买卖合同中,孳息所有权归于原物所有人;考点:辨别孳息第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效力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4层网址:www.wanguoschool.net06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基本点1: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对比(1)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3)排他性:债权的相容性与平等性(4)无期限性:基本点2:物权的效力(1)优先效力A、物权优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B、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4-(2)物上请求权:以

8、物权为基础的独立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第二节物权的类型基本点1:物权法定主义:基本点2:物权的种类自物权所有权地上权物权他物权占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第三章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模式――交易中的物权变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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