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无效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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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无效问题探索——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谈起内容提要:行政行为的无效问题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试图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角度诠释该问题。在关于公定力的界限的两种学说中,完全公定力较好的解释了行政行为的无效问题。行政行为具有完全的公定力,公民只有通过有权的国家机关的裁决,才能行使抵抗权,也才能确认行政行为的无效。Summary:invalidityofadministrativeactsofadministrativelawscholarsinrecentyearsoneofthemainissues.Thispaperattemptstoadministrativeac

2、tioninterpretationofthePublicForceperspectiveoftheproblem.Constantforceontheboundariesofthetwokindsofpublicdoctrine,fullyexplainedthePublicForceofgoodadministrativebehaviorofinvalidity.Publicadministrativeactwithfullconcentration,andcitizensonlythroughthepowerofthestateorgansoftherulinginordertoe

3、xercisetherightofresistance,andcanconfirmtheinvalidityofadministrativeacts.关键词:行政行为的无效公定力抵抗权Keywords:administrativeactnullandvoidtherightofthePublicForceofResistance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这一规定标志着行政行为无效确认制度在我国的首次建立,从而在学术界掀

4、起了研究行政行为无效的高潮。有学者正是基于司法解释突破性发展所提供的契机,试图阐发一个认识,“一种超越形式法统治的、强调普通公民道德性和独立性的法治,认为公民基于良知和自由、以和平方式不服从极其非正义的法律或者行政决定是正当的:无效理论以及建于其上的相应制度,究其终极意义,就是在追求和接近这一法治目标;不过,作为微观政治层面上的理论和制度,它们的直接关怀在于,如何使公民的这种自由和不服从获得实定法上的依据与合法性,获得制度上各种技术的保障。”1以此作为价值目标,研究行政行为的无效问题,必须基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理。一、行政行为无效的界定行政行为的无效指的就是行政行为不具有效力或效果。行政

5、行为的无效是一个外延十分广阔的概念,它既包括行政行为的自始无效,也包括行政行为生效后因撤消、确认、变更或废止而失去效力。与之相对应的范畴就是行政行为的有效。但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理和立法上,行政行为的无效却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指的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时因欠缺法定实质要件而自始全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状态。可见,这里所说的无效专指行政行为“自始完全无效”,与之相对应的范畴是行政行为的可撤销。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或根据理智的判断绝对明显的瑕疵时,无效。2同样,日本行政法也区分了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的瑕疵和无效的瑕疵,而且,现行的《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4款

6、,从正面承认了行政行为的无效确认诉讼,所以,行政行为的无效或者无效的行政行为,成为制定法上的观念。并总结出区分两者的诸种标准。3台湾行政法“行政处分因罹患某类违法的瑕疵而导致无效,乃源自于德国法的规定。”4法国根据行政法院的判例,把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规为四种:行政机关没有权限、行政行为严重地违反法定的程序和形式、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行政行为的目的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和理论上违反法律。5本文所研究的行政行为的无效就是指这种狭义上的无效。假行政行为如果单纯地就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点而言,它与行政行为的无效是相同的,但二者之间仍然存在明显差别:第一,归属范畴不同。无效是对已成立

7、的行政行为效力的一种评价方式,即该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且能被外界所识别,只是由于欠缺某些实质要件而自始没有效力,因而它仍然归属行政行为范畴之内;而行政行为的不存在则表明该行为并未作出且不能被外界所识别,因而它不能归属于行政行为范畴。第二,救济方式不同。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确认之诉,由法院最终宣告该行政行为无效;但对后者来说,由于行政诉讼的标的根本不存在,因而有关当事人只能按照该行为的性质通过其他的诉讼来寻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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