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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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摘要: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力大军,他们在为城市繁荣和农村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却没享受应有的的社会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法律问题。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缺失既有法律层面的客观因素,也受人的社会属性的主观影响。由于诸多原因,这一阶层的很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本文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实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出发,然后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所在,最后论述构建有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建立规范的就业制度、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

2、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等。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体系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一)农民工的含义农民工,顾名思义是指兼具农民与工人身份的劳动者,包括在第二、第三产业中的劳动者,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还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中国的农民工是计划经济时期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遗留物。农民工由于在身份上的差异,与一般的工人在待遇、社会福利、社会活动权利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使得他们成为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城市社会的“边缘人”。然而,作为城市的“边缘人”,农民工享受的

3、社会保障程度很低。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他们使我国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他们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是“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具有农民的身份但从事的是城市工人的职业,其特点主要有社会边缘性、弱势性和流动性。第11页共11页如今,我国每年一般有1亿2千万左右的农民进城打工,如此庞大的人群如果不能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这将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冲击。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稳定社会、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安全机制,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要的外部条件。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以国民收入再

4、分配方式为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社会制度。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中国整个21世纪上半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提高我国城市化水平同时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权利与义务失衡。从就业模式看,农民工的就业模式是一种劳动契约式的模式,并不含有劳动保障或就业保险,合同契约的作用微乎其微。尽管国家明确要求劳资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中,大量用人单位没有与农

5、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当发生雇用纠纷时,因事先没有明确的契约,造成了农民工的利益严重受损。即使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合同的内容也是主要体现企业雇主意志的霸王条款,即只强调农民工的义务和用工单位的权利,而忽视农民工的权益和用工单位的责任。从劳动状况看,据广东省团委和南方日报社联合组织的调查,外来工劳动保护条件极差,工作环境恶劣,超时疲劳现象十分严重。他们经常加班加点,每天几乎工作10~14小时(80.5%),几乎没有休息日(47.2%),劳动严重超时。从劳动报酬来看,由于没有法定的条款规定农民工应该享有何种工资,产生了由雇主决定工资而不是遵循“按劳分配”

6、的原则。由于劳动者在供远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资方把单位时间的劳动报酬压到最低,迫使工人不得不多加班加点来保障基本收入。(二)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缺陷1、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法律体系不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其渊源看,最直接的渊源来自于《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也是社会保障法的母法。我国现行《宪法》涉及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主要是第45条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社会求助权、社会福利权等部分内容。而未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规定出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完整体系;更应该注意的是,迄今为止,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批准的法律和条

7、例、国务院现行条例及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有关部委规章中,均没有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明确规定,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立法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尚存在许多空白。2、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效力层次过低我国目前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立法多属于部门立法、地方立法和一些政策性规范,立法主体多元,“法出多门,各行其是”;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畸形繁荣”。这种状况不仅与社会保障法律所应处的地位极不相符,而且出不符合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其结果是导致各部门之间立法的矛盾,地方立法的不协调,大大弱化了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使农

8、民工社会保障权法律实施机制相对薄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第11页共11页3、农民工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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