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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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9-03-31 收藏本站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颁布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深圳市

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本企业雇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主体界定] 本

3、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的非本市户籍非城镇户口人员。   具有城镇户口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办部门] 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

4、工伤保险业务。   第六条[资金列支]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列入规费项目,单独设项,专款专用。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方式] 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逐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可选择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或逐月缴费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第八条[一次性缴费方式]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施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统一负责向工程项

5、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工程项目没有总承包企业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一次性缴费的标准]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计取。工程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应当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补缴差额部分。   第十条[缴费封顶] 选择对部分农民工实行按月缴费、部分农民工实行一次性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缴费水平高于工程总造价的0.1%,按工程总造价的0.1%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已施工企业缴费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施工而未竣工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

6、位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以下标准缴费:   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6%×〔(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第十二条[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至建设单位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的时间;参保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后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从参保之日起计算。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其工伤保险期限从中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一次性缴费需提供的资料]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总承包单

7、位或建设单位办理参保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三)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参保名册;(四)缴费的银行帐号。    第十四条[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人员名单备案]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发生变化的,各用人单位应及时携带用工证明材料向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报送人员变动名单备案。   未备案名单的农民工,在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现场发生工伤事故或该农民工办理平安卡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余未备案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8、工伤认定及待遇享受] 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争议处理等,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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