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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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企业办税指南第一部分出口退(免)税认定1.1开业认定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自办理备案登记、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对已经认定但暂不开展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不进行报表鉴定以及退(免)税申报;待准备开展出口业务时,再向主管征收

2、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恢复报表鉴定,进行退(免)税申报。二、申请资料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2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出口退税账户申请(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5、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6、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7、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

3、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提供);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9、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企业提供);10、苏州大市范围内的迁移证明(园区迁入企业提供)。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下同)。三、办理程序到退税办税窗口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和《出口退税账户申请》,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窗口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收回资料原件,并将经税务机关签章退回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1份)妥善保管。1.2变更认定一、申请

4、条件及时间要求当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出口退税账号等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更以及改变主管征税部门,不改变主管退税部门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自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二、申请资料1、《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2份;2、涉及变更内容的认定附报资料,可能包括以下项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出口退税账户申请(由主

5、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4)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5)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办理程序到退税办税窗口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如涉及退税账户变更需领取《出口退税账户申请》,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窗口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收回资料原件,并将经税务机关签章退回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1份)妥善保管。1.3注销认定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出口企业应在其发生破产、

6、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的事项时,在向主管税务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认定。出口企业既改变主管征税部门,又改变主管退税部门的,在向主管税务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二、申请资料15《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2份三、办理程序在将已出口的退税业务全部申报后,到退税办税窗

7、口领取《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窗口人员。配合退税机关做好退税清算工作。经退税机关确认后,持已签章的《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向主管征收机关申请注销。在迁出方主管退税部门认可的过渡期内:以老海关代码报关出口的货物,仍向迁出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以新海关代码报关出口的货物,向迁入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以老海关代码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向迁入地主管征税部门申报。1.4“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认证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

8、税认定后,要加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或加入后企业情况发生变更的,需向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二、申请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电子口岸资格认定审核审批表》。三、办理程序持相关资料,到苏州市行政中心国税窗口办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认证手续。第二部分出口退(免)税单证办理2.1生产企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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