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结论的民事证据法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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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谎结论的民事证据法考察王继福★作者系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测谎结论已被作为科技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然而,测谎结论应否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如果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力和证据地位如何,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相关规定。面对司法实践的超前和立法的滞后,对测谎结论进行民事证据法的考察,对完善证据立法,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测谎结论民事证据法考察一、测谎仪、测谎原理与测谎结论(一)测谎仪测谎技术起源于意大利,1895年意大利著名的犯

2、罪学家龙勃罗梭研制出一种“水力脉搏记录仪”,并且成功侦破了几起案件,这台最早的测谎仪标志着测谎技术的诞生。测谎技术兴起于美国,192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医学系学生约翰·A·拉森发明了第一台实用的测谎仪,并被加利福尼亚的伯克利警察局首次用于司法实践(一起盗窃案的审讯)。[1]此后,测谎技术开始在美国被广泛使用,并逐渐传及加拿大、欧洲、日本等国。目前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测谎技术的应用领域日渐扩大,已推广到犯罪侦查、民事纠纷的调查、机关企业的雇前审查、重要保密部门和岗位的人员的诚信度审查等领域。20世纪80年代初期,

3、我国开始引进和研究测谎技术,1991年研制出我国第一台国产测谎仪。1996年,经国家科委批准,测谎技术作为国家“九五”科技攻关项目正式立项,已开发出的PG-7型多参量心理测试仪,在硬件与软件上,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在实践中,也屡屡立功。现已发明的测谎仪有很多种类,如多参量心理测试仪、声析测谎仪、热敏摄像测谎仪、大脑扫描测谎仪等。目前国内外广泛使用的智能型测谎仪是“多参量心理测试仪”,又称为“多道心理测谎仪”,是以心理学、生理学、医学、语言学、逻辑学、机械学、电子学及其他应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设计而成的,不但能发现、收集

4、、记录到人的视觉器官不能发现、收集和记录的被测试人的微小的生理变化,而且还能准确地进行定量分析,比“五听”时代凭人的感官去发现、认定被测试者的生理变化先进得多。(二)测谎原理现代测谎仪一般由传感器、主机和微机组成。传感器与人的体表连接,采集人体生理参量的变化信息;主机是电子部件,将传感器所采集的模拟信号经过处理转换成数字信号;微机将输入的数字信号进行存储、分析,得出测谎结果。常用的测谎方法有五种:紧张最高点质问法、对照质问法、肯定回答法、沉默回答法、混合问题质问法。因“紧张最高点质问法”之正确性己获得实证,证据价值较高

5、,目前实务界大多采用此法,而其它四种测谎方法,则为“紧张最高点质问法”的辅助方法。“多参量心理测试仪”的工作原理是:测试人对于一些能对被测人形成不同程度刺激的问题,按一定的编排程序,依次向被测人提问,只要求他回答“是”或“不是”,或者不回答。实验和经验都证明,人在故意提供谎言时会形成想掩饰又怕被揭穿的复杂心理,导致心理压力,从而引起一系列诸如呼吸速度异常、心跳加快、血压升高、体温微升、面红耳赤、手掌出汗、肌肉颤动、声音颤抖、瞳孔放大、消化液分泌异常、皮肤电及脑电波异常等生理反应。除了呼吸人的意识可以控制外,这种生理反应

6、受植物神经系统控制,人的主观意志无法改变。通过测定被测试者的生理参数,并将该参数与“正常值”(所谓的“讲真话”时的参数)相比较,得出被测试者的测试参数是否处于正常值的范围,6从而确定被测试者是否说谎。(三)测谎结论测谎结论是指专门的技术人员按一定的程序和步骤,运用测谎仪对被测试人回答其所设置的问题时所产生的生理参量变化进行跟踪、记录、观察,并对记录结果进行推理和判断,最终得出的被测试人对某事关注程度或对某事是否说谎的判断结论。研究测谎结论,一定要注意区分“测谎结果”和“测谎结论”两个概念。“前者指测谎仪器检测的结果,它

7、是对被测人生理反应征象的客观记录;后者是测谎专家在对上述生理反应征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测谎结果不等于测谎结论,测谎结论才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专家意见。”[2]二、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就是可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故又可称为证据资格。[3]证据材料具备合法性,才具备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涉及的是有还是无的问题,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

8、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这一批复以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为由排除了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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