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试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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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  [摘要]我国宪法已确立了非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国刑法是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但是现行刑法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还明显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不足;完善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而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当经济基础发生某些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的相应变化。  一、我国宪法关于非公有制法律地位的立法沿革  1999年我国第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

2、第三次修改,从根本上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强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非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使非公有制经济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获得长足的发展。根据有关媒体的不完全统计,2003年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3强,特别是在一般性竞争领域(指除了国家垄断性的领域以外的领域),非公有制经济已经超过80%;截至2003年底,个体、私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已达3.85万亿元;2004年个体、私营企业新增注册资本金7500亿元,比当年实际使用我资金额多2600亿

3、元;个体、私营企业上交税金,已占全部税收的53%;在地方经济和县域经济中,经济发展和税收,主要依靠非公有制经济。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就业的主渠道,据劳动部2003年对66个城市的调查,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中的65%,9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实现再就业。以上统计数字充分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已经占据了极重要的地位,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关系到经济腾飞的战略性的问题,不是补充,是带有战略性的意义。这个战略已经在党的文件中表示出来了,中共十六大三中全会(决定)充分肯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明确

4、提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2004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政协民建、工商联联组会上强调指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方针。坚定不移的方针,当然是一个战略性的方针,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目标的实现,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因此要求宪法进一步修改,明确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第十届全人大二次会议在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又将第11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

5、监督和管理。我国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不是剧变式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根据,而主要是政策手段作为根据。政策手段与法律手段相比,具有灵活性,但是效力不够,没有长久的、统一的效力。法与政策相比,更具有规范性、可预测性、稳定性,并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现在党和政府既然决定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战略方针,要落实这一战略,单靠政策是不够的,必须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由于宪法自身的特点,宪法所提出的大政方针又需要依靠各种具体的部门法的贯彻实施。宪法的修订,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为清理、完善各方面的法律制度

6、奠定了基础。9  我国的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都要贯彻宪法关于非公有制发展的经济方针和精神,及时进行立、改、废。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就我国刑法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等有关问题发表管见。  二、我国刑法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  刑法的保护机能,是指刑法通过制裁侵害一定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而达到使社会关系不再受到犯罪侵害的目的。纵观我国刑事立法(这里的刑事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的整个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早于现行宪法三年出台的1979年刑法并没有考虑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作出规定,哪怕是原则上的规定。  在继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并于1988年

7、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给予以充分的法律地位肯定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2月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现已废止),以决定的形式第一次对非公有制经济给予明确的刑法保护。该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损害本单位利益,构成犯罪,最重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第10条、第11条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非有制企业财物、资金,构成侵占罪,最重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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