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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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致人死亡”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多处使用“致人死亡”一语,其意义并不统一,存在很多不明确之处,在此进行整体考察,其目的在于立足刑法基本理论,从比较法角度进行思考,并就进一步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致人死亡”的立法规定  (一)现行刑法典的具体立法规定  97年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有“致人死亡”的条款有32条,涉及的罪名共计41个。具体而言,分别是:第115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

2、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虐待罪;第263条抢劫罪;第289条故意杀人罪(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依照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第3090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3、;第318条组织利用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26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63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43条虐待部属罪;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在非严格意义上使用“致人死亡”的有: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造成人员伤亡的”);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发生重大伤亡事

4、故”)。[1]  (二)原79年刑法典的立法规定  原79年刑法分则中规定“致人死亡”的条文总计7条,涉及罪名16个。分别是:第106条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3条的交通肇事罪;第134条的故意伤害罪;第137条的打砸抢罪;第139条的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第143条的非法拘禁罪;第150条的抢劫罪。  二、我国关于“致人死亡”的立法规定特点及不足  (一)立法规定特点  通过上述立法条文的考察,在对原79刑法和现行

5、刑法关于“致人死亡”具体规定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可以发现立法规定整体上具有以下特点:  1、涉及“致人死亡”的条款大量增加,分布章节明显宽泛9  原79年刑法分则中规定“致人死亡”的条文总计7条,涉及罪名16个,只规定在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公共安全犯罪、人身侵害犯罪和暴力性财产犯罪中;而现行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有“致人死亡”的条款有32条,涉及的罪名共计41个,除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外,其他各章均有分布,条文数量和分布章节均呈现出大幅度增加和扩张趋势。这主要是考虑到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影响,“致人死亡”的发生概率和

6、领域都不同于传统形式,有必要就此作出刑法上的适当调整。  2、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要求,有利于发挥刑法机能  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实质上要求禁止不明确的刑罚法规,即刑法的明确性原则。明确性的含义是,刑罚法规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应处何种刑罚的规定,应当是明确的,由于不明确的刑罚法规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理念,根据规定实体的正当程序的宪法条文,因而被认为是无效的。[2]具体要求是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和法定刑的明确性。  与1979年刑法中出现大量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等模糊的用语相比,现行刑法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致人

7、死亡”,进一步明确了个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适用,从而保障了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不必对是否受到、受到何种处罚感到不安,同时限制了司法机关的广泛裁量,力求避免有差别的执行法律。现行刑法明确地将“致人死亡”规定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和加重处罚的条件,要求司法人员按照规定适用相应的刑罚,证明了刑法的效力进而表明刑法所保护的他人的生命法益神圣不可侵犯,与此同时,刑法以“致人死亡”的规定取代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等模糊用语,更有力的限制了国家权力。换言之,只有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国家才可以发动刑罚权或者加重对犯罪人的处罚,除此之外,犯罪人不

8、受刑罚或者过多刑罚的威胁。因此,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和自由保障机能。  3、顺应了客观主义的刑事立法潮流9  客观主义,又称行为主义,是以行为为基石建立的犯罪论体系。客观主义对行为的描述主要是立足于行为的客观方面,由行为而产生的危害结果是反映行为客观性质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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