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违法建筑采取改正措施工作暂行办法

xx县违法建筑采取改正措施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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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违法建筑采取改正措施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无违建县”创建,进一步规范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n省城乡规划条例》、《n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xx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采取改正措施,包括

2、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和暂缓拆除期间采取改正措施。第三条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坚持公平、尊重历史、分类处置、综合考量、兼顾民生、稳步推进原则,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第四条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一律予以拆除:(一)2013年10月1日后新建、扩建的;(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四)属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确定应拆的;(五)农民建房非法“一户多宅”应拆的;(六)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

3、度的;(七)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八)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九)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十)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地下管线、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影响设施建设或功能正常发挥的;(十一)影响水源地、河道(水塘)等保护或危及防洪,且无法采取改正

4、措施消除影响的;(十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影响市容景观、影响公共利益或妨碍重点工程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十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规划许可期限应拆除的;(十四)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第五条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一)在城镇规划区、乡村规划区内,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未批先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筑质量符合要求的;(二)在城镇规划区、乡村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少批多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房屋建筑质量要求,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1.拆除可能影响整体建筑安

5、全或相邻建筑安全;2.超建一层以内;3.超建筑面积不超过批准面积20%,且不超过30平方米;4.无相邻纠纷。(三)农业生产配套附属用房,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四)道路、绿化、市政、教育、医疗卫生、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已支付征地补偿费且无纠纷的;(五)确属历史原因,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已经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尚未补办审批手续,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六)工业企业在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违法建设,符合消防要求、建筑质量安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或虽原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但规划调整后符合的;(七)工业企业符

6、合“退二进三”或“零地技改”政策的;(八)暂缓作出拆除行政处罚决定或暂缓强制执行的案件,在暂缓期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编后符合规划,符合房屋建筑质量,且无纠纷的;(九)其他可责令采取改正措施的。第六条城镇规划区内的案件,县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是否可以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如何采取改正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建设规划局,由县建设规划局作出认定。县建设规划局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回复县行政执法局。县建设规划局需要其他部门协同认定的,由县改拆办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行政执法局

7、、县消防大队及相关部门进行合议决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案件,由各乡镇(街道)作出认定,作出认定时应征求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城镇规划区、乡村规划区外的案件和暂缓拆除案件,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改拆办审查,由县改拆办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合议决定。涉及“退二进三”或“零地技改”的,由县经信局提出意见,报县改拆办审查,县改拆办组织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合议决定

8、。认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同时,应明确改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认定意见和需要改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报县改拆办审查备案,未经审查备案的不得实施。县改拆办和案件执法机关做好工作台账。第七条符合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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