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信用证欺诈下的法院止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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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信用证欺诈下的法院止付令摘要:信用证欺诈以及止付令问题,一直受到国际银行界和各国司法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有关止付令的立法尚存在一些问题,完善的建议是:以实质性欺诈作为构成要件;严格止付令发布的条件;提高申请人申请法院止付令的举证责任标准。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止付令由于我国并没有信用证的成文法,在信用证的欺诈和救济方面最权威的文件仅有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第4条第2款就信用证欺诈的冻结问题作了简单而原则性的规定。同时由于各级法院

2、的法官对信用证这一国际商业支付工具缺少了解,对其银行实务,法律机制的设计也知之甚少,又无信用证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必要基础知识,因此在认定欺诈和冻结信用证时只能考虑到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满足财产保全的条件,而忽略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考虑。对正当持票人地位和第三人利益的考虑和对影响银行声誉的考虑,只凭一张止付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便轻易中止了信用证付款,由于不当止付给受益人,特别是开证行带来的后果是不容忽视的。一、我国信用证欺诈下法院止付令的法律性质2005年10月24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

3、题的规定》,在此规定中明确丫中止支付程序,司法实践中称其为“止付令”。而对于其属于何种性质,没右明确的规定。首先,止付令与英美法系上的“禁令”是不同的,英美法上的禁令,其并不具存对物的效力,而只具存对人效力。在中国法项下止付令是一项临时性救济措施,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临时性措施只有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两项,显然,止付令的性质不是人民法院在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产生活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先予执行。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可知:财产保全并不是只能适用于金钱请求案件,其规定“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是

4、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而对于是否要求是金钱给付案件还是其他类型的案件则没有设定任何限制。因此,止付令满足“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条件,除此之外,财产保全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此处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效力较低的法律渊源,而止付令则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由此可以看出,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止付令的法律性质是可以定性为财产保全的。二、我国信用证欺诈下法院止付令的立法现状1.发布止付令的条件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其第8条中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信用证欺诈的

5、情形。从《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不难看出,《美国商法典》中实质性欺诈的法律精神被我国止付令的发布条件引入。现各国在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司法实践中操作方法虽不一致,但在规避信用证欺诈过程中不能背离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同。《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将“欺诈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作为能够申请中止支付的欺诈的条件。因此,《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指信用证欺诈并不包括数量上的小幅差额,货物质量上的一般瑕疵,或者非实质性的对信用证条款的违背。这种对信用证欺诈

6、内涵进行明确界定的制度,能够有效维持信用证的正常运转和防止滥用欺诈例外。1.信用证欺诈的豁免制度得到确立所谓信用证欺诈豁免,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即使发生了信用证欺诈,法院亦不能止付信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其第10条例举了欺诈豁免的情形,信用证欺诈的豁免制度得到确立。同时第13条也为当事人和善意第三人对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情形提供了程序依据。在信用证操作实务中,信用证交易的完成,开证行时常需要通过保兑行、付款行、议付行等中间行来实现。而当信用证欺诈发生时,若法院不当止付

7、,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在此种情况下,容易导致部分商人对信用证产生信任危机,甚至致使银行不能放心地参与到信用证交易中来。因此,为善意第三人留下丫保护合法权益的空间是各国“信用证欺诈例外”适用机制的共性。2.临时性止付与终局判决止付得到区分英美法中的“禁令”类型颇多,美国在信用证欺诈的司法实践中,就将禁令分为初步禁令和永久禁令两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种分类方法进行了借鉴,将止付分为中止支付和终止支付两种。中止支付是法院在诉讼前与诉讼中发布的裁定,是以程序法上的救济

8、措施存在,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它具存临时性的特点。而终止支付是实体法上的救济,是法院根据我国民法、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为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而采取的实体法上的救济措施。中止支付和终止支付的区分为在不同阶段法院用不同方法干预信用证机制提供了依据。1.“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不清,止付令发布条件规定过于宽泛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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