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止付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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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止付制度研究单证员考试 2008/11/10保存本文免费试听课程收藏本页  信用证止付制度研究:  信用证的实质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最常见的结算方式。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际贸易中因难以掌握对方资信情况而互不信任,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难题,而且也为贸易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因此,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自19世纪出现以来,发展很快,被广泛采用,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国际商业的“生命线”。据国际商会统计,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占日常世界贸易的70%

2、以上。近年来,虽然托收等新的贸易结算方式均有所发展,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仍将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结算方式。  然而,信用证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信用证自身独特的运作机制,在便利贸易的同时,也给不法之徒留下了可乘之机。信用证欺诈现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由于欺诈者总是把欺诈的目标对准国际贸易及银行业务水平不高、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备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我国多年来一直是信用证欺诈的受害国,而且是主要的受害国。入世以后这一现象将有可能更加严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以确保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是目前急

3、需研究的重要课题。完善这方面的司法救济制度是遏制欺诈、完善信用证机制,维持良好的国际贸易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为我国加入WTO进行法律准备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信用证止付制度的产生及其法律依据  信用证止付源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下独特的运行机制,是对其自身缺陷进行完善和制约的产物。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信用证独立于使之生成的合同关系。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如果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则应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明确。合同成立后,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即独立于买卖合同

4、和买方与银行间的开立信用证合同,形成一个完全独立的交易——信用证交易。信用证构成了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个独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二是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银行按照信用证要求,审查相关单据,只要表面相符就应无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  实践证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有其独特的价值功能:一是确立了开证行付款的义务,为受益人履行义务后能确实甚至迅速地收到货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而实现了信用证的基本功能;二是确立了银行在国际买卖关系中的中立和超然的地位,与具有潜在商业风险的基础合同相隔离。银行只要谨慎处理单

5、证就可以获得稳定可靠的收益,使银行积极参与信用证的开立、通知、保兑、议付及付款等业务,推动信用证机制的顺利运转;三是确立了银行仅凭单证判断是否付款的规则,正当持票人不受基础合同违约的抗辩,使信用证项下的票据产生极强的流通性,成为方便快捷的融资工具,充分体现了信用证的经济价值,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开展;四是确立了银行以信用证本身的条款为依据审核单证的方式,监督受益人履行基础合同义务,使开证申请人消除支付了货款却得不到货物的顾虑,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卖方的信用风险问题。  但由于信用证只是银行在单证相符条

6、件下使卖方能取得货款的保证,不是使买方能取得真实、合格货物的保证,银行只对单据与信用证条款“表面相符”负责,不审查货物情况,不对卖方实际履行基础合同义务负责,这就使不法之徒发现了可以进行欺诈的机会。在当今的科技条件下,没有什么单据是难以伪造的。将伪造的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在“表面相符”规则的保证下,通常不过问单据的真实与否。伪造单据的微薄成本和信用证项下可得到的款额的比例,足以诱使一些人铤而走险。  为了弥补信用证运行机制的缺陷,各国努力寻找遏制信用证欺诈的措施,于是欺诈例外原则逐渐地确立起来,信用证止付

7、作为欺诈例外原则的实现手段也就应运而生。  开创法院以欺诈为由下令禁止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向受益人付款的先河,在一定程度上将信用证同基础合同联系起来的案例是美国纽约最高法院1941年审理的猪鬃案。该案的原告(买方)与一印度客商签约购买一批猪鬃,买方请求美国的银行(被告)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单据由印度的一家中间银行作为托收代理提交给开证行。发票和提单都注明货物是猪鬃,但买方发现卖方所装的根本不是猪鬃,而是一些牛毛和其他废物,买方遂诉至法院请求宣告信用证无效,并签发信用证止付令阻止银行兑付货款

8、。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禁止被告开证行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该案被称为是里程碑式的案例,其确立的欺诈例外原则被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接受。大陆法系的意大利、德国、法国、瑞士等国家也都根据本国民法中有关恶意不受保护、禁止滥用权利及诚信原则等规定一致承认独立抽象性原则不应被用于保护信用证欺诈。而且各国法院均采用禁令的形式使信用证止付,以阻止欺诈行为得逞,实现欺诈例外原则的法律效果。  从以上信用证止付制度的产生过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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