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共同诉讼制度及其启示(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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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共同诉讼制度及其启示(上)论文.freel)等措施,以保护自己在缺席者提起的后续诉讼中不致承担双重责任,有关相互诉讼、反诉以及交叉诉讼的辅助管辖权和审判地规则也都是可资利用的权宜之计。46(2)实体性补救。实体性补救措施是在逐案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不像程序性补救那样有规律可循。途fs21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故联邦法院在一系列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出了相当大的灵活性和创造力。在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中,希扬熙驾驶杜彻的车出行,遭遇车祸,造成三死一伤。这一车祸先后引发了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中的多起诉讼。杜彻有一份汽车保单,承

2、保范围覆盖他人经杜彻许可后驾车肇事的责任,但保险公司认为希扬熙未经杜彻许可,拒绝理赔,故死者林奇的遗产管理人提起本案,要求确认希扬熙系经许可后驾车。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如果杜彻不被列为此案当事人,他可能在法院判决用保险赔偿款为希扬熙进行赔付之前无法主张自己对该款的利益,因此他是必不可少的当事人,而他又因程序原因不能合并,故裁定驳回诉讼。最高法院撤销了驳回裁定,理由之一是判决对杜彻的侵害微不足道而且可以避免。虽然保险赔偿金设有最高限额,存在着被多数请求人中的部分请求人耗尽的实际风险,但法院可以通过对裁决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所有的困难,他们完全

3、可以指令就该保险赔偿金所作判决的给付均延迟履行,直至所有针对杜彻的诉讼以及(如果必要)杜彻提起的后续诉讼均已结束为止。473.判决是否充分“’充分’的判决必然意味着可行的、有效的判决,如果被告胜诉的判决几乎确定地导致缺席者对其提起后续诉讼,那么它就是不充分的。”48因此,“充分的判决”标准“要求法院评估其判决可能给实际受其审理之主体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应当决定是否存在使额外诉讼必要性降至最低的一些判决方式。”49在克洛斯诉通用钢制品集团公司案中,原告是注册在特拉华州的被告公司的优先股股东,请求被告分红。原告主张,公司拥有大量净资产,董事们只

4、代表了公司四大普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分红是恣意而不合理的。被告辩称,分红以董事会宣布公司产生净利润或净资产增值,并作出分红决议为基础,故公司董事是必不可少的当事人。地区法院命令原告将公司的多数董事追加为被告,但是原告只送达了三名董事,地区法院随即驳回起诉,但该裁定被巡回法院撤销。巡回法院认为,支付分红通常是董事商业判断的范围,法院不愿介入,不过法院一旦介入,它就不再受董事的控制。即使《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红必须经董事会正式决议,而法院又不能对辖区外的董事指手画脚,但是法院仍然可以对被告的财产有所作为,法院不相信对被告指定财产管理人

5、或者法院直接扣押并监管其财产不能迫使被告的董事会作出决议。50在这个案例中,法官通过变通的方法,使问题得以解决,而且法院相信这种变通的判决实际上会是一个充分的判决。4.原告其余救济手段是否充分第19条(b)款的第四个因素着眼于驳回起诉的实际效果,法院需要考虑,如果诉讼被驳回,能否确保原告在一个合并更为可行的法院地进行有效的诉讼。51在前面提到的克洛斯案中,如果原告必须将公司的多数董事追加为共同被告,那么,他就无法在一个诉讼中解决争议,因为董事分布于各地,原告受制于送达范围规则,无法在任何一个法院向多数董事送达。如果因缺乏适当的法院地而剥夺

6、原告的救济权将对原告非常不公。相反的情况则出现在一起地役纠纷中,该案六名原告来自布鲁萨德家族,他们要求被告拆除家族地产上的管道。地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萨拉和被告的户籍都在路易斯安娜州,因而破坏了联邦法院的异籍管辖权,但她是本案必不可少的当事人,故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提出上诉,巡回法院认为:如果地区法院在萨拉脱离诉讼后继续审理,那么这只是诉讼的开始,而不是结束。萨拉可以提起单独之诉,撤销原裁定只会造成多重诉讼。本案可以很容易地在路州法院提起,萨拉既然愿意从德州赶到位于路州的联邦法院起诉,那就很难认为到路州联邦法院几个街区外的州法院去诉讼会对

7、她造成不便。由于联邦法院无法解决所有诉讼或者对所有相关当事人的权利给予有效率的裁决,而擅长审理路州地产法案件的路州法院却有能力给予充分的救济,故联邦巡回法院最终维持了地区法院的裁定。52《规则》第19条(b)款规定的这些考量因素来自于以往案例中揭示的经验,它们在某种程度上相互重叠,也并不排除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适用的其他考量因素。53法院考虑的因素既可以是实体性的,也可以是程序性的,有些因素本身具有强制性,有些则需要与相反的利益进行权衡。54然而不管怎样,当合并无法实现,案件应以实用主义的眼光来审查,并在变通程序以适应个别利害关系人的缺席和

8、驳回诉讼之间作出选择。55这些因素并不是为了区分必要的当事人和必不可少的当事人,56而是为了确立法官三思而后行的总原则:“只要符合正义的要求并且可能,就要尽量避免驳回诉讼”。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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