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和法院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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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系的法律就像长在盆里的树。法典的结局就如同盆景的命运一样。绝世经典的盆景正如旷世法典一样稀少而弥足珍贵。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就像大地里的树。大地的树扎根于土壤的深处,自取所需,自生自灭,它顺应的是自然的法则——最为神圣也最为稀松平常的法则。一、英国宪法1.宪法的构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和原则的判例。《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英国宪法属于柔性宪法,其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2.法的渊源(1)普通法普通法指的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

2、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判决由“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构成,只有判决理由会对今后类似案件产生拘束力。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2)衡平法现代衡平法指英国法中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的一套判例法规则。它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大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衡平”(Equitylaw)即平等、公正之

3、意,是相对于普通法(Commonlaw)的一个概念,由于早期普通法传统拘泥于令状主义,无法给予普通法程序规范中所未涉及的诸如信托、借贷、保险等新形式的纠纷中的当事人以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从14世纪左右起由衡平法官通过自由心证,依据“良心”与“公正”原则发出禁令或特别履行令,来给予当事人以普通法外的救济手段,从而逐渐形成衡平法判例。衡平法包括一系列原则,如“衡平即平等”(Equityisequality)“衡平法注重意图而非形式”(Equitylookstotheintentionratherthantheform

4、)“衡平法不允许有违法行为而无法律救济”(Equitywillnotsufferawrongtobewithoutaremedy)“衡平法不做徒劳无益的事”(Equitydoesnothinginvain)等,突出了衡平法不拘泥于法律程序的约束、给予当事人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的特点。一句格言来总结,“公正不会让在没有救济的情况下蒙受一种冤屈”。1875年生效的英国《司法法》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合并,结束了两套法律规则并行的局面,但衡平法原则与精神在现代英国法中仍起到鼓励法官创立新规则与救济手段的重要作用。美国法在继承英

5、国法传统的同时也完全吸收了衡平法精神与规则,从而形成了英美法系中法官造法和自由心证主义的巨大特色,使得英美法保持着活力和不断发展的局面。常见的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包括:信托、衡平法上的赎回权、部分履行、衡平法上之不得自食其言、禁令、特别履行、纠正、纠正、返还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禁令和特别履行。与普通法的诉讼程序相比,衡平法的诉讼程序却相当简便、灵活,衡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比普通法院的法官大。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衡平法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取代普通法,它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而衡平法却是一种“补偿性”的

6、制度,其存在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3)制定法(Statutorylaw)包括: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等。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从数量上看,制定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不如判例法;从效力上看,制定法又高于判例法。从实施角度看,制定法不能脱离判例法而存在,其实施与解释都必须借助于判例法。(4)其他渊源习惯对英国法的发展曾起过重要作用,并仍在许多领域影响着法律的内容及其实施。但现代英国习惯已很少被作为法律依据引用,除非它同时具备远古性、合理性、确定性、强制性和不间断性等条件。在判例集尚不完备、遵循先例原则尚未确

7、立的年代里,司法实践中经常引用那些被称为“权威性典籍”的早期法学著作。但在现代英国,在司法实践中引用权威著作的做法极为少见。3.司法体制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英国司法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英国司法

8、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2003年6月,布莱尔首相改组政府机构,改革上院议长推选制度,取消存在了1398年的大法官兼任上院议长的作法。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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