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救济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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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错案救济机制研究  摘要:  刑事错案的相继发生使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受到了挑战。错案发现的偶然性远远大于必然性,通过申诉、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纠正的情况少之又少。反观起源于美国的“无辜者计划”,它致力于主动发现无辜者被判有罪的案件并代理无辜者进行诉讼,摆脱了被动接受司法机关纠错的模式,作为一种新的救济途径为错案救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版“无辜者计划”已开始发展并逐步接手一些错案。由于处于萌芽阶段,中国版“无辜者计划”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如在刑事司法鉴定和错案复查方面。因此需要借鉴域外错案救济经验,从而完善这一错案救济机制。  关键词:刑事错案;错案救济;再审;

2、无辜者计划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02806  一、刑事错案在中国  (一)刑事错案的界定17  什么是刑事错案?在对刑事错案概念研究的过程中形成了各家学说,有实体错案说,即只要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就成立错案;程序错案说,即只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案件才能成立错案;主客观统一说;多重标准说,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都被承认为刑事错案;语境标准说,即对刑事错案的界定遵循错案纠正、错案赔偿、错案追究三重标准[1]。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适用相应刑事程序规则展开调查和证明

3、事实真相的过程。当公安司法机关的结论与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一致时是正确的,否则就产生了刑事错案。  在美国,刑事错案是指无辜者被定罪即错判的案件,有罪者被错误开释即错放的案件并不属于错案的范畴。特别是1992年无辜者运动发起以来,美国司法界一直不遗余力地予以纠正的错案都是指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冤案。纵观我国多年来对错案的纠正,也是主要针对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案件。因此,本文刑事错案主要指的是那些无罪的人被错误定罪,蒙受不白之冤的案件,即实际无辜的案件。  (二)我国刑事错案救济现状  从耳熟能详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到再次引起人们关注的浙江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再到时下热议的念斌

4、案、呼格吉勒图冤杀案、江西乐平黄志强四人特大冤案,中国法治史上的冤错案件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呼格吉勒图一案”17经过申诉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立案。鉴于呼格吉勒图已经死亡,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形式审理该案。2014年12月15日再审判决宣判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该案在1996年严打刑事政策下,从案发到判决执行仅仅61天,直到2005年赵志红的落网供述自己是此案的真凶,才真正地为呼格吉勒图洗冤带来了希望。由于案件时间过长、重要的实物证据未得到保存、无辜者已被执行死刑死无对证、当年相关侦查人员的升迁使案件重新调查

5、受影响等因素,2005年后法院虽然开始复查此案,但到决定启动再审,期间经过了九年。与呼案如出一辙的是聂树斌案,同样是“真凶出现”,到2014年12月,法院才决定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而何时进入再审程序却也未可知。  二、单一的错案救济途径  (一)错案纠正的偶然  纵观这些冤情已得昭雪或正在伸冤的案件,无辜者得以恢复清白的契机不外乎“真凶出现”  或“亡者归来”。这两种情形即新证据的出现,证明了原判决存在错误。但大多数无辜者并没有这样的好运,“真凶出现”和“亡者归来”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寄希望于偶然事件来洗刷冤屈,而不是通过司法程序重新调查以获取有利证据、提出案件疑点来说服司法

6、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这正是我国刑事错案难于救济的现状,也是急需法律人扭转的现实。  (二)再审启动的艰难  当前我国刑事错案的救济途径,即通过当事人的申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从2013年6月5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17的通知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这些规定、意见都明确了对于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依

7、法提出抗诉、再审。从规定来看,似乎为无辜者自我救济指明了方向,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没有发挥它实际的功效。  1.申诉启动再审的困境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刑诉解释第375条详细规定了申诉启动再审的几种情形,其中只需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启动再审,但在实践中申诉启动再审却困难重重。  (1)新证据的获取与认定  什么是新证据,刑诉解释第376条对此做了规定。但即使该证据属于新证据,是否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错、影响定罪量刑,仍需对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和证据能力大小进行考量,从而决定是否启动再审[2]。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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