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处理已有“小产权”房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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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如何处理已有“小产权”房的争提问:目前对小产权房产权证争论比较大,第一要给“小产权”证一个定位,第二其法律地位是什么,第三如何处置“小产权”房,第四如何有效地制止'‘小产权”房。我们对引发两级土地制度是不是有变革的影响,请各位律师发表意见。王永刚:“小产权”房是一种非法建房。我认为强拆在执法力度上会对“小产权”房的开发商打击比较严重,但损害更多的却是购房人的利益,而且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但是关于“小产权”房转正,如何转正,如何维护各方利益,政府要从社会资源的保护上慎重考虑。对“小产权”房如何打击?打击的不应该是购房人的利

2、益,应该是对出售“小产权”的机构一一乡镇一级机构进行处理。从民法上来说,如果合同无效,应该把侵害公共利益等做一个征收,让“小产权”房出让的价基、罚没作为政府财政纳入专项资金,可以和土地出让金作为一个资金储备,购房人也不能因为购买“小产权”房而获取非法的利益。“小产权”房转正的时候,购房人该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应比照正式土地出让的价格来征求收,使“小产权”房的价格与商品房价格接轨,这样一来“小产权”房也就失去了购买的原动力,而必然在市场上失去其存在的根基。而出让方获得的收益被政府罚没了,也会没有动力开发“小产权”房,这是一个治根治

3、本的途径和方法,同时也防止了社会资源的浪费。提问:“小产权”房目前已经成为事实,如何有效解决大量“小产权”房存在的事实问题呢?王永刚:我认为,可以对已建成的或已经出售的“小产权”房通过补交相关的费用来达到市场价格以趋于合理;对没有开发的或刚开始建的“小产权”房,对相关的开发机构给予一定的处罚,不允许再建。提问:对已经开发完的“小产权”房合法化?王永刚:对,把违法成本补足。金翔:对于“小产权”房,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现行房地产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有国家政策上,都没有明确说明什么叫“小产权”房,只是新闻媒体和老百姓的俗称,需要专业

4、人士进行法律分析和探讨。我认为,“小产权”证的概念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房屋,由乡或村发给乡村产权证的情况。有的购买人确实拿到了乡里或村里发的产权证,有的是没有拿到书面产权证。有关“小产权”房的话题本质上是探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流转是否在法律上完全禁止,还是有条件地流转。目前大量农村集体建造房屋和各种形式对农村土地的开发,还有农民住宅出售的行为等现状,从法律上应当如何进行界定?我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法律上并不是绝对禁止的,法律实际上是允许有条件流转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的住宅

5、可以出售,也可以岀租。这种观点最充足的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该通知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这是国务院的规定。但是我认为这个规定不明确,因为这个规定不是以条例等部门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只是一个文件规定。而且这个文件与《土地管理法》比较,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宪法,公民的私人财产包括房屋,农民个人的私人财产,是属于其个人的私人财产,私人财产

6、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当然是可以的,包括出卖、出租自己的房屋。现在《物权法》已经颁布实施,更加尊重物权所有人的权利,依据现在的明确法条规定,我认为农民住房可以流转。相关的还有其他的一些形式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至于像我所说的农民房屋的买卖,从法律上将来能否会完全合法化,目前来看是不行,但是我认为它是一种趋势,在未来一段时间里我认为应当适度放开。金翔:针对这种现象,要分清界限。建造好了的房屋。如果不是耕地,是非农建设用地,只是建设手续不齐全的,能补办手续的要补办手续使其合法化,不能强行拆除;占用耕地的,确实明确违

7、反法律规定,那该拆除就拆除。我的概念不是说村里和乡里自己解决,现在发生这种诉讼仲裁纠纷,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是法律上怎么界定的问题。提问:民事解决完以后,该行政行为了,行政行为就是房子的拆除问题?金翔:我认为还是补办手续,因为北京有这样的先例,市政府和监察部等部委对违法项目的处罚措施就是补办手续,以开发商没有售房资格为由,对开发商罚款,打官司要求判合同无效退房的一律不予支持。提问:律师可以提出行政行为的建议,刚才金律师也补充了,曾经有历史遗留的问题,包括很多曾经违法的,因为怕产生过多的损失,而没有判合

8、同无效。如何有效地制止这种行为,下一步应该怎么做?金翔:我认为,第一,违法占用耕地的这种情况应当严肃处理,该拆除就拆除,该没收就没收。第二,违法占用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没有办行政审批手续和建设手续的。房屋已经建设完毕,已经竣工的,而且已经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购房人交了大部分款项的,这类房屋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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