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学术网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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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教育部台電字第0980210235C號令發布一、教育部為促進台灣學術網路(TANet)資源共享與合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以使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者與使用者有所依循,特制定本規範。二、台灣學術網路以支援全國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間之教學與學術研究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其管理組織,依序分為下列三個層級:(一)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會。(二)區域網路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三)連線台灣學術網路之各單位(以下簡稱連線單位)。前項各

2、網路中心及連線單位得設置相關管理會、小組或類似性質之組織。三、下列單位得申請連線台灣學術網路:(一)教育部及其附屬機構。(二)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三)教育行政機關及其附屬機構。(四)教育部輔導設置之數位機會中心。(五)其他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並經台灣學術管理會審議通過之單位。前項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遵守相關法令與本規範之規定。連線單位應負管理單位內部網路及共同維護台灣學術網路之責。四、台灣學術網路在符合使用目的範圍內,基於互惠合作需要,得經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審議通過後,與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互連,以提升資訊交換能力;

3、互連雙方不得利用對方之頻寬從事不符互連目的之行為。五、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一)訂定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二)訂定校園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及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三)訂定網路使用為適當區隔與管控之相關準則。六、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一)訂定網路中心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規定。(二)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與規定。(三)協助連線單位處理網路管理問題。七、連線單位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一)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以規範並引導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源。(二)訂定校園網路保護智慧

4、財產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積極保護智慧財產權。(三)訂定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四)建立網路不當資訊處理機制,以維持網路秩序,並提供兒童和青少年安全的網路環境。(五)對網路使用與流量為適當之區隔、管控與記錄,並合理使用網路資源。(六)訂定單位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辦法。(七)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與辦法。(八)大專校院應將其網路使用規範納入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及獎懲措施。八、基於台灣學術網路之安全與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給所屬連線單位。連線單位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或配

5、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一)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二)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

6、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台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八)其他不符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前項各款行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十、連線單位應要求其使用者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二)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四)任意轉載電

7、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十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各級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連線單位或使用者與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二)涉及國家安全者。(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者。(四)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者。(五)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六)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十二、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依所屬單位規定處理。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規範者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前二項違規行為如涉及不

8、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十三、台灣學術網路之使用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實具體且成效顯著者,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得為適當之獎勵:(一)維護台灣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二)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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