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资料-评析是妨害作证还是伪造证据(word)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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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衿袀聿葿螅衿芁蚅螁袈莃薈蚇袇蒆莀羅袇膅薆袁袆芈荿螇袅莀薄蚃羄肀莇蕿羃膂薂袈羂莄莅袄羁蒇蚁螀羁膆蒄蚆羀艿虿薂罿莁蒂袀肈肁蚇螆肇膃蒀蚂肆芅蚆薈肅蒈蒈羇肅膇莁袃肄艿薇蝿肃莂莀蚅肂肁薅薁膁膄莈袀膀芆薃螆腿莈莆蚂腿膈薂蚈膈芀蒄羆膇莃蚀袂膆蒅蒃螈膅膅蚈蚄螂芇蒁薀袁荿蚆衿袀聿葿螅衿芁蚅螁袈莃薈蚇袇蒆莀羅袇膅薆袁袆芈荿螇袅莀薄蚃羄肀莇蕿羃膂薂袈羂莄莅袄羁蒇蚁螀羁膆蒄蚆羀艿虿薂罿莁蒂袀肈肁蚇螆肇膃蒀蚂肆芅蚆薈肅蒈蒈羇肅膇莁袃肄艿薇蝿肃莂评析是妨害作证还是伪造证据  被告人孙某于2000年1月起任某公司经理期间,先后指使戴某、王某按其授意写下该公司向其借款25万元的收据2份,并由其自己加盖

3、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公司财务章。不久,孙某又伪造了与该公司的合作协议书1份。同年5月持该伪证向某区法院起诉该公司返还钱款人民币25万元。法院立案后应孙某的申请冻结了该公司的财产。2001年11月,被告人孙某在潜逃数月后向该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评析:  就被告人孙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因为其有指使他人按其授意书写虚假收据的行为;有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此,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对本案被告人行为的考量。7  犯罪是行为,刑法中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思支配下实施的违反刑法的一系列身体动静。在对本

4、案进行综合评判前,我们有必要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考量。考察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有要求戴某、王某按其授意写下金额分别为10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借据的举动;有偷盖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公司财务章的举动;有伪造合作协议书的举动;有持伪造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的举动。这一系列的举动构成了被告人的诉讼欺诈行为。而诉讼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作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非法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诉讼非法占有相对人财产或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其有手段行为,有目的行为。联系本案,其手段行为表现为指使他人按其授意伪造

5、借据、自己伪造协议书;目的行为表现为持伪造证据向法院起诉,意图通过诉讼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二)本案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在国外如英、日等国家刑法中,一般被认为构成诉讼诈骗罪。在我国,自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这类行为也屡有发生。对于其定性,理论界、司法界争议颇多。有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有观点认为构成妨害作证罪;有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2002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

6、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联系本案,我们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要求,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7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

7、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综观本案中被告人行为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受到欺骗的是人民法院,被害公司并未受到欺骗;如果法院判决胜诉,遭受财产损失的是被害公司,而不是法院,并且被害公司财产的交付不是自己“自愿交付”的产物。由此可见,该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换言之,其不构成诈骗罪。  对被告人孙某指使他人书写虚假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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