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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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使之成为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生活品质之城”建设的骨干力量,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企业上市提出以下意见。一、确定上市培育对象(一)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条件。1.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3.企业在我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

2、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4.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5.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市〔含各区、县(市)〕。(二)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凡符合上市培育条件的企业,可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市金融办会同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二、上市培育对象的扶持政策被确定为我市的上市培育对象可享受以下政策:(一)企业在办理土地(仅限工业用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时,可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杭政办

3、〔2000〕19号)执行。(二)企业原有的划拨土地(仅限工业用地)需依法办理出让的,其土地资产处置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三)对企业取得的国家扶持资金(包括财政资助和减免资金,下同),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1.2007年以前,企业在“专项应付款”核算的财政资助资金,不再进行财政贡献清算,对其中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处理。对企业作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的国家扶持资金(包括专项应付款转入部分),在企业进行改制上市等改革时,企业同意增资扩股,则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先一次性

4、收回资金,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再采用借款的形式继续用于该企业的发展。对市财政资助区属企业形成的国家独享资本公积,授权区政府按上述原则处置。2.2007年1月1日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其中,对企业的特殊扶持资金,其权属由市政府明确。(四)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同等条件

5、下,优先列为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享受市财政扶持资金的资助政策。(五)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六)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年递增15%以上部分的地方财政所得,可由同级财政以一定比例和适当方式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七)企业引进的人才,按照现有人才引进政策办理落户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申购“引进人才专项用房”。(八)对实现国内上市的企业,根据募集资金额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地迁杭、纳税登记在我市的上市公司,参照市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鼓励政策执行

6、;对实现境外上市,所募集资金的80%或在我市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属市级财政收入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属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10%,企业所在区、县(市)财政负担90%;属其他城区(开发区、名胜区)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40%,企业所在城区(开发区、名胜区)财政负担60%。)三、合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一)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促进我市企业上市列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市金融办要及时组织制订我市企业

7、上市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并积极做好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各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相应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扎实做好本地区企业上市的各项服务工作。(二)努力为上市培育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市金融办要对被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各级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尽力为上市培育对象做好对口联络和配套服务工作。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努力为上市培育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合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8、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4号)同时废止。各区、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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