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关于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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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由中信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一、公司特殊问题1、公司未将持股51%以上的四家创业孵化平台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1)请公司结合公司治理机制、经营决策机制等进一

2、步分析论证公司是否能够对上述四公司实施控制;(2)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分析并就公司未将上述四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合理性、将上述股权投资核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额合理性、以及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2、2015年4月至6月,公司向关联方收购固定资产。(1)请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上述资产收购前的使用情况及权属,是否在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是否为公司经营所需关键资源要素,以及其会计核算方法等;(2)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公司是否存在账外资1/14产、成本归集是否完整、收入成本是否配比、财务核算是否规范,并发表明确意见

3、。3、2013年,公司营业外支出金额较大。公司补充披露营业外支出明细;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发表明确意见。4、关于外协生产。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外协厂商的名称;(2)外协厂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情况;(3)与外协厂商的定价机制;(4)外协产品、成本的占比情况;(5)外协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6)外协在公司整个业务中所处环节和所占地位重要性。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分别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外协厂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有关联关系;(2)公司对外协厂商是否存有依赖。5、根据申请文件显示,

4、公司主要产品是智能家居控制系统的软硬件,而在公司业务收入构成中产品为智能家居控制系统、智能家居集成系统、智能家居控制软件。请公司核实公司主要产品情况并对申请文件相关部分予以调整。二、申报文件的相关问题请公司和中介机构知晓并检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为便于登记,请以“股”为单位列示股份数。(2)请列表披露可流通股股份数量,检查股份解限售是否准确无误。2/14(3)公司所属行业归类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民经济、股转系统的行业分类分别列示。(4)两年一期财务指标简表格式是否正确。(5)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挂牌后股票转让方式;如果采用

5、做市转让的,请披露做市股份的取得方式、做市商信息。(6)历次修改的文件均需重新签字盖章并签署最新日期。(7)请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后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推荐报告、审计报告(如有)等披露文件上传到指定披露位置,以保证能成功披露和归档。(8)申请挂牌公司自申报受理之日起,即纳入信息披露监管。请知悉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相关的业务规则,对于报告期内、报告期后、自申报受理至取得挂牌函并首次信息披露的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9)请公司及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检查各自的公开披露文件中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内容,若有,请在相关文件中说明具体情况。(10)请公司及

6、中介机构注意反馈回复为公开文件,回复时请斟酌披露的方式及内容,若存在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请提交豁免申请。(11)请主办券商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券商盖章版本和可编辑版本)。(12)若公司存在挂牌同时发行,请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票发行事项,于股票发行事项完成后提交发行备案材料的电子文3/14件至受理部门邮箱shouli@neeq.org.cn,并在取得受理通知后将全套发行备案材料上传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BPM)。(13)存在不能按期回复的,请于到期前告知审查人员并将公司或主办券商盖章的延期回复申请的电子版发送至审查人员邮箱,并在上传

7、回复文件时作为附件提交。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你们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反馈督查报告作为反馈回复附件提交。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向我司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

8、材料之前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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