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法律地位开发制度

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法律地位开发制度

ID:33423791

大小:53.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2-25

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法律地位开发制度_第1页
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法律地位开发制度_第2页
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法律地位开发制度_第3页
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法律地位开发制度_第4页
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法律地位开发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法律地位开发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浅论国际海底区域与资源的法律地位及开发制度已有1172次阅读2010-4-2517:56

2、个人分类:未分类

3、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浅论国际海底区域与资源的法律地位及开发制度 摘要到六十年代初,当人们知道锰结核含有铜、镍、钴、锰等重要的金属矿产,并且大洋底部储存量巨大时,国际上关于海底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的辩论越来越激烈。本文首先分析了在海底区域法律地位的争论中的三种主要观点,即无主物原则、共有物原则、和公海自由原则适用“区域”的错误理论。指出“区域”应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分析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

4、意义。由于开发海底的蕴藏矿产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必须合理的开发海底资源。对于区域资源的开发制度,本文在解释单一开发制、国际注册制和执照制的基础上剖析平行发展制的实质。 关键词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开发制度 联合国讨论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的概况联合国范围内讨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过程就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发展成为原则的形成过程。1967年8月17日,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阿维德·帕多提出建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的继承财产”。这一概念的提出直接推动着修

5、行海洋法的新运动。1968年12月21日,联大第2467A号决议决定建立“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委员会”(海底委员会)审议国际海底用于和平和人类福利问题。第二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国际海底的四项决议,其中第2574D...号决议要求在国际制度建立之前,国家和个人均不得对国际海底资源进行开发,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权利主张不予承认。这项决议由拉美、亚洲和非洲十二个发展中国家提出,他挫败了少数海洋大国鼓吹自由开发国际海底的主张,对以后国际海底制度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

6、在海底委员会讨论的基础上通过了2749号决议。即“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宣言”。宣言明确规定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的继承财产。这就表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已经获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赞同。[①]国家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法律地位的争论关于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各国法学家以及海底委员会和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的各国代表团曾提出过很多不同的主张。概括主要有以下三种。即无主物原则,共有物原则和公海自由、人类共同的继承财产原则。无主物原则无主物是罗马法关于物权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一个物体未曾被任何人占有,

7、或者原先的所有者放弃了其所有权,但可以由于对无主物的拿取或无主的地方的占据而取得私人所有权。各国国内法一般都用法律规定无主物应归谁所有,法律无明确规定者一般归先占者所有。传统国际法学家往往将海床洋底认定为无主物,各国可以通过先占的方式获得其中一部分主权。如《奥本海国际法》一书中也认为“公海海床下的下层土是无人之地;沿岸国家可以用以领海海床下的下层土开始占领的方法取得公海海床下的下层土”,并声称“一个国家的法律上可以……取得海床表面的主权和财产权。”自从发现锰结核重要的经济价值后,有的学者主张国际海底适用无

8、主物原则。在美国,有人提出了“国有湖”和“旗帜国”制度。所谓的“国有湖”主张,就是把大陆架制度用于国际海底,允许个沿海国以中间线为原则划分整个深海洋底。“旗帜国”制度则认为各国可以把该国所属采矿公司申请开采的海底区域作为实行对该区域占有的根据,即被开采的海底区域属于采矿公司的注册国所有。认为国际海底适用无主物原则是错误的,理由有:1、传统法学家对无主地实行先占原则主要是针对陆地而言。国际海底石被海水覆盖的远离陆地的区域,与陆地不同。先占理论是为资本主义强国进行海外扩张和侵略服务的,同现代国际法原则相悖。2

9、...、大陆架制度不能夸大适用于国际海底。大陆架与深海洋底是两个事物。无主物原则论者以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管辖权为理由是不成立的。195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决定把技术标准和二百米等深线一起作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大陆架公约》采纳了这两重标准,其本意就是使用大陆架而不包括大陆架以外的大洋底。共有物和公海自由原则共有物在罗马法中是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但可供一切人使用的物体。即一个物,为全人类共同所有,不得为私人所有,而为所有人所使用和享受。格老秀斯曾将共有物的概念运用到国际海洋法。海洋是无限的,不能被任何人占

10、有,从航行和捕鱼的观点来看,应为所有人共同使用,任何特定的个人和国家都不能占有海洋。十九世纪末国际法上的公海自由原则明确的得到各国承认1958年签订的《公海公约》确认了公海自由原则,并规定了航行、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公海上空飞行四项自由。在国际海底适用原则方面,美国等西方国家以及苏联有不少人主张应适用公海自由原则。按照公海自由或共有物主张,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世界各国的共有物,任何国家和个人、法人都不能将其占为己有;但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