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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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该法尤其是对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极为关注。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及理论依据是该原则的核心,通过对二者的分析和论述可以进一步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并予以完善,以期能够为执法、司法等具体环节有所帮助。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失相抵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事故损害发生以后,不问加害人有无过失,只要加害人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均得承担责任

2、的一种法定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一,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它不问加害人有无过失,均得对损害结果(包括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而绝不是以“无过失”作为归责原则。第二,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条件。在过错责任适用的情况下,过错不仅是责任的要件,而且是决定责任的最终要件,即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人有无责任,不取决于他是否有过错,而取决于损害结果与其行为及损害对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通常作为免责事由。第三,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

3、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无过错责任仅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无过错责任法定化的原因在于,此种责任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责任,在法无明文规定时,给加害人施加此种责任是苛刻的、不公平的,且会妨碍整个侵权规范的职能的发挥。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一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如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自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机动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在上路之前受过专业的训练,对于道路交通规则也很熟悉,因此

4、,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能够最好地控制危险,能够尽可能避免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避免危险,尽可能减少损害。三是危险分担理论,即“利益均衡说”。道路交通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的损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经常被撞伤或撞死,而肇事者一般不会有人身损害,此时要求肇事者分担一些经济上的损失仍不失公允。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均衡整个社会利益、调整双方冲突、让优者承担责任、合理分配损失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它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体现  

5、无过错责任原则在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最主要体现在第七十六条中,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很明显,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按照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

6、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主张减轻责任。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并非只需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违章的过失行为即可,还必须同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显然,该规定与过错推定理论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减轻责任也并非全部免责,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所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

7、意造成交通事故,是指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故意主要表现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自我伤害行为、“碰瓷”...诈骗以及其他骗保行为等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具有故意,则足以表明其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因此,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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