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挂靠车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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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挂靠车主责任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林明华律师律师论坛  加入时间:2008-9-1717:01:54    点击:73【内容提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有挂靠单位的车辆,挂靠单位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是否应当成为赔偿主体?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3号《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挂靠单位应当成为赔偿主体,但具体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指导思想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后区别判决,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要求挂靠单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否则会有

2、存在曲解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3号复函的可能。对于不同的案件,应当根据挂靠方式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判决,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无限连带责任;2、过错相当之有限连带责任;3、无责任。   关键词:【交通事故】 【挂靠单位】【赔偿责任】  笔者作为某运输公司的法律顾问,历年来承办交通事故达数十起,且案件标的额较大,绝大部分案件都涉及挂靠营运车辆。笔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运输企业均向法院提供了车辆挂靠合同,并抗辩未参与实际经营,合同已经与实际车主约定了责任承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运输企业的辩解,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一般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

3、他字第23号《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进行了解答,但该复函的内容“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尚不足以说服笔者实践审判中要求挂靠的运输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结果,毕竟上述复函理解空间较大,判决要求挂靠单位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还存在比较大的随意性,不能很好的起到胜败皆服的公正效果,虽然在笔者所承办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挂靠单位因有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相应的赔偿,未就其承担连带责任提出上诉,但这不足以说明法院的连带赔偿判决就是正确和公正的。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试图查找充分的法律依据及法理依据进行说理,但均无法

4、说服自己,因此笔者认为根据货运车辆的实际挂靠情况,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应当分析具体情况作出区别判决,如果不能进行区别判决,将会对法院的公正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例如近期所发生的最典型的案例莫如新华网、《福建日报》等多家媒体刊登的标题为《废品店竟成“货车公司”挂靠亟待规范》的报道,福州市一家注册资金仅5000元的废品收购店,名下竟然被人偷偷地挂靠了48辆货车,结果挂靠车辆造成的连续车祸给收购店经营者林某带来了多份的民事赔偿判决,最高一起事故赔偿额达37万元。虽然上述案例中的判决已经得到二审维持,当事人林某并未表示对法院的不满,虽然本案的主要原因是黑中介的违法行为,但是透过这

5、个案例,笔者看到了简单审判所带来的恶果。现笔者就运输车辆挂靠单位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及理由分析如下:一、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现状。挂靠的核心要素就是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的分离,即行政机关机动车登记中的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被挂靠单位即名义车主没有任何所有权权能,各项所有权权能专属实际所有权人。造成车辆挂靠公开存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对个人经营营运车辆尚未开放,对交通运输业采取了准入制度,交通行政部门为保障公共安全,均要求营运车辆必须进行挂靠经营,虽然现在挂靠经营的车辆实际经营人大部分均为车辆所有权人,已经成为公开的行为,但交通行政部门依然未对公路运输车辆的经营权采取

6、相应的开放,造成全国各地运输企业出于扩大企业规模、增强竞争力、收取管理费等不同目的接收了个人购买的营运车辆进行挂靠,这就为车辆挂靠经营的民事赔偿造成了一定难题。以笔者所在的城市为例,本市是一个自然矿产资源丰富的城市,煤炭、有色金属、竹木产业在该市经济比重中占有重要地位,由此带动了众多的行业发展,货物运输业、货物中转站等就是其中受到带动的企业,据笔者从交警部门了解,本市的货运车辆保守估计已达上万辆,且均挂靠在各货运车队,但这些挂靠车辆的经营均由车辆的实际车主负责独立经营,挂靠单位并不直接运营或控制挂靠车辆。另外,从本市货运车辆挂靠情况来看,本市交通运输业需求大,社会分工也相对较细

7、,货物运输企业接受挂靠后,其基本业务在于为挂靠车辆提供代缴各种公路规费、税费、保险费、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等;并不直接参与挂靠车辆的实际经营和控制即货运业务介绍、运费结算、车辆指派等事项,这些业务均由中转站或车辆的实际车主从事;被挂靠的货物运输企业的利润主要来源于挂靠车辆每月上交的管理费及所代缴的各项费用的折扣。因此挂靠单位并未直接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且现行的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系由我国目前的营运车辆管理制度所决定的。当然实践中,不排除个别挂靠单位参与了车辆的运营,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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