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损害”及其法理歪曲——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批判之二 谢永侠 谢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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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研究现代物业·现代经济2013年第12卷第6期“科斯损害”及其法理歪曲——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批判之二12谢永侠谢茜茜(1.山东省鄄城县人民医院,山东鄄城274600;2.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科斯所谓的“损害具有相互性”是不存在的。得出该结论的关键在于科斯误读了人们行为的权利,把人们行为的权利等同于损害的权利,把权利的相互性等同于损害的相互性,把权利的实然存在当成应然存在。同时在其局限的效率观指导下,明显歪曲了法学理念。关键词:权利;损害相互性;最优产权安排中图分类号:F091.3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089

2、(2013)06-0004-06R.H.Coase's"harm"andhisdistortedlawtheory:ThesecondcriticismofR.H.Coase'sTheProblemofSocialcostAbstract:R.H.Coase'ssayingthat"thereciprocalnatureoftheharm"isnotexistent.ThekeyofgettingthisconclusionisthatR.H.Coasemisunderstandspeople'sbehaviorrights,heputstherightsofp

3、eople'sbehaviorsasimportantasrightsofharm,andputsthereciprocalnatureofrightsassameasthereciprocalnatureofharm,andregardstheactualexistenceasthedeservedexistence.Atthesametime,undertheguidanceoflimitedefficiencyview,hedistortsthelawtheoryobviously.Keywords:rights;thereciprocalnatureoft

4、heharm;thebestarrangementofpropertyrightsJELClassification:F019F091F0451996年和1997年,美国两个独立的研究表明,在法学杂“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志中引证最多的文章,是一位经济学家的文章——科斯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社会成本问题》,而且遥遥领先,引证率超出排名第二的来的有害影响。⋯⋯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论文近一倍。该文在法学界产生的影响如此之大,关键在于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科斯在该文中对

5、“损害”及其法理的阐述,它不仅导致了法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经济学与法与经济学研究范式的产生,还主导了近五十余年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的法学理论。但科斯对“损害”及其法理的解释存在着根本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1]性的错误,严重误导了法学的研究,很有必要彻底批判。适。”为了使问题更加明确,科斯又举例:一、导言“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科斯损害”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科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斯对损害的性质、意义及处

6、理方式的一组命题: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2]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最为关键的是科斯认为:作者简介:谢永侠(1964-),男,河南濮阳,山东省鄄城县“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人民医院,经济师,研究方向:理论经济学。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谢茜茜(1987-),女,山东鄄城,西北政法大学民[3]商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4–谢永侠,等:“科斯损害”及其法理歪曲——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批判之二经济研究以上就是本文所要论述

7、的“科斯损害”的主要内容。这“在牧人和农夫的例子中,只要牛是牧人的,而土地和被学术界认为是在科斯之前人们所没有意识到的,是科斯的谷物归农夫所有,并且是牧人未得到农夫同意而让牛吃了农发现。该发现是《社会成本问题》全文的一个基础命题,是夫的谷物⋯⋯这在法律上看是极其简单明了的事。说农夫不该文所有论述的前提。让牧人的牛吃地上的谷物就是对牧人的损害,这从法律上看虽然对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或科斯定理的批判比比皆纯粹是一种奇怪的想法。如果允许牧人的牛损害农夫的谷物是,但对其存在基础的“科斯损害”却少有质疑。北京工业而牧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所有权不大学莫志

8、宏教授与台湾清华大学黄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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