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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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深化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信息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电子政务运维管理是指为保障电子政务系统(包括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信息资源、机房环境等)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而进行的一系列规划、实施、监控与评估过程。  第三条电子政务运维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运维资产管理

2、、运维人员管理、运维安全管理和运维绩效管理等。  (一)运维资产管理是对已正式投入使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软件等资产的动态配置管理。  (二)运维人员管理是对参与运维工作的人员的资格、能力和行为的管理。  (三)运维安全管理是在电子政务系统运维过程中为保障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而对信息安全的职责、制度、标准和流程的管理。  (四)运维绩效管理是科学评价运维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条本规范用于指导北京市各政务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管理本部门的电子政务运维工作。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明确相应

3、的组织与职责,制定具体的电子政务运维制度与流程,对运维的资产、人员、方案与经费、外包与合同、绩效等进行管理。第二章组织与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电子政务运维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子政务运维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包括审查批准运维总体规划、管理体系、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经费方案等,负责重大和紧急事件决策,对运维工作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电子政务运维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本单位信息化主管领导兼任,成员包括业务部门、信息化部门以及运维外包企业代表等。  第六条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提出对信息系统的运维服务需求,配合实施运维应

4、急预案,并通过推广、应用电子政务系统,创新业务管理模式。  第七条各单位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子政务运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运维体系建设、运维资产管理、运维经费预算编报、运维外包项目招标、运维合同管理及绩效评估,运维经费使用、应急响应、运维外包管理、日常运维的实施与管理,以及业务部门关系管理等。  第八条运维采用外包形式且外包单位超过两家的,应建立外包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要求外包企业设立协调工作组。协调工作组组长由电子政务运维管理委员会指定,协调工作组成员由各外包企业代表组成。协调工作组负责运维总体的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处理

5、、投诉管理、争议管理等,并接受电子政务运维管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第九条各单位电子政务运维团队包含服务台和专业运维人员。其中,服务台负责接受运维服务请求,推进运维知识库建设与完善,跟踪、监督运维任务执行,向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和反馈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专业运维人员负责执行运维任务。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子政务运维工作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见附件1),建立确保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电子政务运维管理决策流程和规范。其中:  (一)运维管理决策流程和规范

6、应明确决策主体、内容、原则方法、各决策主体的职责以及决策流程。  (二)重点对重要运维项目的保障与安排、重大事故的防范与处置、运维经费的预算与使用以及协调工作组人事任免等的决策流程与控制措施进行规范。  (三)注重决策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监督落实服务报告、绩效评估、重大事故问责、联席会议等制度的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管理需求和基础情况,参照运维服务国际标准,制定统一的运维服务流程,实现运维服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各单位参照《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规范》(DB11/T714-2010),结合本单

7、位运维管理实际需求,制定运维服务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运维绩效评估机制,开展运维绩效评估工作,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第三章运维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运维资产的属性包括基本属性、财务属性和运维属性。  (一)基本属性:描述信息类资产的固有信息以及运维管理和财务管理共同关心的资产信息。如资产的名称、编号、类别等。  (二)运维属性:描述除基本属性之外运维管理所关心的资产信息。如资产的技术属性。  (三)财务属性:描述除基本属性之外财务部门所关心的资产信息。如价值、采购组织形式等。对运维资产财务属性的

8、管理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按照信息化部门、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构成的三级资产管理体系进行运维资产管理。信息化部门负责运维资产的运维属性管理和日常维护,并负责机房内资产的日常保管.财务部门负责运维资产的基本属性和财务属性的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运维资产的日常保管。  第十七条各单位信息化部门应根据信息类资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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