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权利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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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试论宪法权利下  2.宪法性文件和“法律主治”是英国宪法权利的存在依据  英国宪法权利必须从历史上的宪法性文件、“法律至上原则”、英国法院的判决中寻找支持。英国没有美国那样的成文宪法;基本权利不是写在纸上的、明示的宪法条款。决定英国宪法权利的是“法律至上”原则与法院的判决。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公民有权从事一切法律所不禁止的事情,这就决定了英国宪法权利是一种“免于束缚的自由”,存在于英国议会立法所不加限制的范围之内,即议会立法或者普通法律在设定什么是犯罪或违法的否定性描述的同时,也包含了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肯定

2、性保障。具体而言,“‘权利’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规范的正面”,即只要是这些法律所不否定的,公民就享有这些自由。  这样在英国,法院在确定普通法律意义上的非法行为的非法性原则的同时,也就确定了什么是“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一种充分享有未被法律剥夺的人身自由的自由权。它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一切不违法的都是合法的。因此,人身自由权包括言论自由权、结社权和集会权。这些权利仅仅表明,一个人不能因做了某种行为-发表意见、结社和集会-而被剥夺人身自由,除非他如此行为时违反了法律。人身自由权强调一个人无论采取任何行为都不应被剥夺人身自由,除非他这样做违反

3、了法律。”(32)32  英国任何议会立法都没有包含或规定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普通法中也没有关于这种自由的任何谚语。...(33)33甚至英国法院也不知晓这一用语。自古以来,没有人看到过思想或言论自由所应有的权利被通用于全国。这一现象的成因主要是,有关言论或出版自由的规定见于诽谤法之中,并且常随公众的情感而变化。英国逐渐发展了出版自由后仍未以正式的法律承认或规定,其原因依然归于英国“法律至上”这一原则,即凡是不被法律禁止的事情人民都可以从事。“只要一个人不违反有关叛国罪、煽动罪、诽谤罪、猥亵罪、渎神罪、伪证罪和泄露国家机密罪等罪行的法律,他就

4、可以言所欲言。只要他不违反有关工会、互助会、宗教、公共秩序和非法誓约等事务的法律,他就可以组织社团。只要他不违反有关骚乱罪、非法集会、妨害生活、交通、财产等行为的法律,他就可以在喜欢的地点以喜欢的方式举行集会。”(34)34这也是为什么英国出版界很早就可以享有这一自由,而这种自由很晚才出现在大陆国家的原因。大陆国家以制定法的形式规定这一自由后,出版自由才获得了宪法保护。  宪法权利性质决定了英国宪法权利的脆弱性。(1)议会至上原则使议会永远可以修改自己的法律,特别是在紧急时期,致使宪法权利始终处于一种较大的随意性状态。成文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对议

5、会立法施加了明确的限制,法院或其他中立机构非常容易识别议会立法是否侵犯了宪法权利。所幸的是,深厚的自由主义传统培育了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与保护意识,它们深植于英国政府的任何一个机构之中。依靠议会自身对自由传统的深刻体认、坚持及自我施加的约束,宪法权利得到了尊重。但是,自由传统容易在战时被摧毁或者被破坏。战争期间,往往是国民而不是政府更倾向于狂热,“正常时期的自由传统是极其牢固的,而且这种传统在平民院同在其他地方一样明显。”(35)35“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从平民院得到的同情和宽容并不比政府本身得到的更多。”(36)36英国历史上有一些例子表明了

6、这一点。此时对于少数人而言,受少数人支持的议会至上就成为极其危险的原则和机构。(2)法律主治原则决定英国对自由的大部分限制由法律本身作出决定,主要是刑法、民法,意味着对自由权的限制只能由法律或者说立法机关进行。它排斥行政权对自由的限制和干预,警察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的自由裁量不能对自由施加限制。(3)英国法律授权警察和其他政府机构恨事很少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却存在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警察在实际上行使着一种实质性的自由裁量。  3.法国宪法权利存在于《人权宣言》之中  《人权宣言》是法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其内容就是宪法权利。《人权宣言》执事正式

7、而完整的名称应是《人权及公民权利宣言》,它体现了人权与公民权理论属性的差异。...(37)37但是〈宣言〉并未认可这一差异,其所列举和确认的是既作为人,又作为公民的个人权利,是那些属于理论上的人,同时又得到社会认可和有效保障的权利,是那些既属于自然状态又须得到社会保护的人的权利。  人权是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无需以加入某一政治社会为前提,脱离政治社会亦不受影响。公民权指作为某一政治团体成员的个人所享有的权利,权利的享有以来政治社会的成员资格。(38)38公民权似乎是政治社会的某种权利让与,让与这种权利的政治社会同样有权依其意愿收回或限制这种

8、权利。但是〈宣言〉否认这两者之间的差别,认为列举的所有权利是指受到社会承认和保证的自然权利。在此,公民权与人权已毫无差别;公民权就是得到保护和确保的人权,就是自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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