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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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国家特殊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一、公务员管理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公务员法》等法规,《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一、职务与级别(一)公务员职务分类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及以下设置。(二)公务员级别分类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

2、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三)公务员职务确定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四)公务员级别确定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1)公务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2)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

3、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3)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五年并考核合格的,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两个级别。(4)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5)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公务员在受处分期

4、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考试与录用(一)录用岗位类型、程序与管理机构录用岗位类型适用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录用程序(1)发布招考公告;(2)报名与资格审查;(3)考试;(4)考察与体检;(5)公示、审批或备案。【注意】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

5、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管理机构权限(1)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2)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3)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4)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58页共58页(二)考试前期工作招录公告应载明的事项有:(1)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2)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3)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

6、料(4)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5)其他须知事项(三)考试、考察与录用考试(1)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2)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招考资格复审与考察(1)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2)考察应当组成

7、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体检(1)体检的组织实施: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负责实施。(2)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3)复检: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4)体检纪律与处罚: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

8、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公示、审批或备案(1)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2)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3)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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