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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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ⅩⅩ[2009]N93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含轨道交通)、汽车、轮船或飞机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者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

2、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航班,自检票后进入火车站台、轮船码头、飞机航班候机厅或进入汽车车厢内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

4、火车站台、汽车车厢、离开轮船码头或走出机场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第2页共7页(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发生后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

5、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

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五)被保险人非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航班期间;(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二)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

7、的;(十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安全乘车规定的。第2页共7页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不同交通工具分别给付保险金额。(见下表)标准额飞机意外保险金额火车、轮船意外保险金额机动车辆意外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给付金额标准25万元10万元5万元40万元第八条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50元。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买4份,超出部分无效。保险期间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合同成立后

8、,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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