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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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髙额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ⅩⅩ[2009]N122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统一参加本保险。第三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

2、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和手术费),在保单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线时,保险人对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按8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六条对被保险人的下列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不属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二)保险单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所致的住院医疗费用;(三)核辐射、核爆炸或核污染所致的住院医疗费用;(四)

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所致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转账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不同的起付线和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分为若干档次(见附表),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八条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档次确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保险第1页共5页费分为年缴、半年缴、季缴和月交缴。第九条若投保人选择分期缴纳保险费,则投保人应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按保险单中所载明的缴费方式及日期缴纳其余各期保险

4、费,若投保人未能按约定缴费日期缴纳分期保险费的,自约定缴费日次日起五个工作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缴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第十条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一个月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保险人同意后,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一个月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自动终止。保险期间第十一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一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曰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6、。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

7、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者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

8、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七条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八条当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达到起付线的80%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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