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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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为推进永嘉县旅游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旅游业在整个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根据永嘉县旅游业发展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逐年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交通、农办、农业、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时,应充分考虑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每年确定一定的涉旅项目予以支持。通过政府投资引导作用,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积极性,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旅游业发展,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旅游业。第二条保障旅游产业建设用地供应,要在城

2、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留足旅游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空间。优先安排旅游项目用地指标,每年在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中安排一定量的用地指标作为旅游项目用地。搞好旅游项目用地储备,分批次办理旅游产业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保障旅游产业建设用地供给。第三条对涉及旅游的建设项目,县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水利、林业、环保、文化等部门要推行一条龙服务,优先审批、核准,简化手续。第四条鼓励发展旅游购物市场,面积为500m2以上的新办旅游购物专业商场,在市场培育期一年内,每个月按5元/m2予以摊位费补助。被列为县旅游商品定点商店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补助。第五条促进旅游区(点)等级提升,新评定的全国

3、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六条鼓励旅游饭店宾馆创牌上星,新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升级为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星级饭店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年度“优秀饭店”或“绿色饭店”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餐馆,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升级为四星、五星级的餐馆,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第七条鼓励农家乐发展。新评定的三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千元;升级为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新评定的县级农家乐示范点,给予一次

4、性奖励1万元;升级为市级、省级农家乐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新评定的县级农家乐特色村,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升级为市级、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委托旅游企业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考察等事项,对没有纳入星级管理体系的饭店一般不安排公务接待。第九条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全省五十强和温州十强的旅行社,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第十条鼓励发展国际旅行社,对新成立的国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十一条每年至少安排50万元资金,对年接待境内外游客达到一定规模的县内旅行社、组团境内外游客来县旅

5、游达到一定规模的县外旅行社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及办法由县旅游部门另行设定。第十二条加强与县外大旅行社的合作对接,鼓励县外旅行社宣传推广楠溪江旅游线路,开设楠溪江旅游散客直通车。宣传推广及经费补助等具体合作事宜,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旅游部门与合作方共同商定。第十三条新获得初级导游资格后,在本县连续从事导游工作满1年,并年带团时间累计在5个月(含)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导游津贴500元;对评为中级、高级导游职称后,在本县连续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并每年带团时间累计在4个月(含)以上的,从第三年开始,分别奖励导游津贴0.2万元/年、0.4万元/年。第十四条积极扶持更新和增加投放旅游客运车辆。在旅游旺

6、季时,经交通部门同意后可调用其他客运线路的车辆运送游客。在旅游淡季或车辆检修时,旅游客运车辆可按照实际需要按月办理临时报停,报停期间免收有关规费。对从外地进入我县的旅游车辆发生轻微违法行为的,在法律规定范内,应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罚;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可依法从快从简处理,尽可能减少游客滞留时间。第十五条对申报创建省级旅游经济强(乡)镇、省级特色旅游村的旅游乡镇和村,经县有关部门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给予补助创建专项经费20万元、8万元。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在永嘉注册、投资建设、依法经营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星级饭店、星级餐饮企业,农家乐示范点、星级农家乐经营户,旅游和财税主管部门认

7、定的旅游消费推荐单位和旅游交通、旅游商品加工等旅游企业,以及经县旅游部门审核、县发改部门立项的休闲度假、旅游文化娱乐、特色运动休闲等旅游项目。第十七条符合上述优惠政策和奖励条件的企业及个人,在具体实施时,由相关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旅游和财税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享受执行。第十八条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以及我县制定的涉及旅游业领域的扶持、奖励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县之前出台的有关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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