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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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十四日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文化立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第二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

2、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领域;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第三条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从事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业务的国有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第四条非

3、公有资本可以参与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业务的企业。第五条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有关部门要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第六条设立文化有限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足,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

4、评估后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第七条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可以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视为新办文化企业。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参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第八条为我市经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便利直通车

5、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对我市重点文化企业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单一窗口”,提供“一站受理,全程服务”。文化企业申办各类业务的办理时限,原则上比国家法规要求的时限缩减一半,有特殊情况的,实行特事特办,对分支机构较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实行上门集中年检。第九条新闻媒体实现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分开的,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者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第十条对动漫游戏、网络文化与传播、数字内容、出版印刷、网络传输服务等领域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凡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条件的,可加快认定为

6、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第十一条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对我市重点文化企业自主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化单位,其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允许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试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文化产业单位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价在30

7、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依法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的政策,但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我市动漫游戏企业在本市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的技术性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经我市科技主

8、管部门认定登记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征营业税。第十四条鼓励结合我市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改造涉及的相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减收或免收。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可享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十五条政府可投资建设一定规模的物业,以租赁方式提供给重点鼓励的我市文化产业项目使用。第十六条设立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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