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浙江地区民间借贷风险管理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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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浙江地区民间借贷风险管理的对策(-)建立完善的投融资渠道民间借贷高利率的主要因素在于缺乏规范的投融资渠道,长期以来,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高利率与高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这种信息失衡的投融资渠道将使得企业的融资成本过高,加大公众的通货膨胀预期,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笔者认为,政府应采取措完善民间资金的投融资渠道,从而缓解我国民间借贷高利率的不利影响。具体措施如下:第一,降低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政府应积极引导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私人钱庄等民间借贷组织,使它们转为正规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第二,降低民间借贷的行业壁垒,对资金的流动进行引导。201

2、0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宽了民间借贷的范围,这一意见被称为2005年发布的“非公经济36条”的连续。但到目前为止,“新36条”具体到地区时出现了困难,在一些重要行业(如金融、铁路、能源)的落实进度也较为缓慢。政府应积极推进“新36条”,促进民间借贷资金进入垄断行业,为民间资金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二)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信息不对称的对策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当前我国担保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减少逆向选择的建议如下:(1)制定灵活并•且完善的反担保制度。根据反担保制度,当债务人违约时,担保机构有权利将债

3、务人财产的相关权利归为己有,从而抑制了债务人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逆向选择带来的不良影响。(2)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形成良好的风险?别和分析评估系统,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识别能力,使得担保机构能够从众多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中选择出好的投资项日。(3)担保机构应该根据担保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和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级确定费率,担保屮请人的信用等级越高,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级越低,费率越低;反之,信用等级越低,风险等级越高,费率越高,以此降低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三)引导民间借贷业务向正规金融业务发展1.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制度建设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开对民间借贷的限制,使其“阳光化”,最典型的是小额贷

4、款公司的试点工作。以台州市为例,截至2009年12月底,浙江地区温州市已有15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注册资金17.5亿元。其贷款对象基本上是自筹资金不足、在银行难以获得贷款或临时资金周转怵1难的企业或个人。温州市的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12月末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与融入资金总额的96.83%,因此,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相关制度,将有助于增强其对中小企业与“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2•将自发设立且运作良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纳入正规金融范畴民间借贷机构只冇向冇关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且登记成功之后才能进入信贷市场从事有关的信贷业务,而且其合法权益会受到法律保护;未通过注册登记的民间借

5、贷主体,一旦进行信贷活动则视为违法行为o民间借贷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财务信息透明,接受利率限制,诚实交易,接受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约束和监督,保证承担无限责任。为了维护借款人必须处理与私营金融机构通过合法权益登记,规定由法律行为共同承担与其贷款人的约束,以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促进民间借贷活动朝着更加规范的道路前进。这些机构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行之有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他们仍然民间借贷领域。这些组织管理非法吸收存款,在操作一定面积的限制的情况下,应避免过度的行政干预,鼓励其规范发展。在监管方面,适合釆用非审慎性监管方式,对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在保证业务正常运转的前提

6、下不要给予过高要求,而把监管重点放在保证其为当地居民和农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上。3.规范民间借贷机构,引导其分层次、有步骤地进入正规金融服务体系一是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民间借贷机构逐步改制成止规金融机构,改制方向为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二是对不愿改制成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机构,鼓励其向小额信贷组织和民间借贷屮介机构发展。可根据《民间金融机构组成法》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报备的办法在监管机构备案,对开展业务情况要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对从业资格认定、注册资本金限额、市场准入和退出、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种类、法律责任、区域规模限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对实力较弱、管

7、理水平较低的民间借贷机构要求其重组或取缔。四是取缔“资金捐客”,禁止个人从事资金中介业务。(四)银监部门对借贷大户采取监控措施,并加强舆情监测司法部门一方面严厉打击高利放贷行为,管控个别放贷人试图暴力收贷、讨债、逼债的行为;另一方面对民间融资大户即大额借款人实行重点监控,并加大正面宣传和引导,平抑民间借贷双方的恐慌心理,防范胁迫催收和蓄意逃债行为。温州市龙湾区等重点地区对学握的民间融资大户实行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监视居住”及限制出行、外出提前报告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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